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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该怎么赔偿?

1970-01-01

由于共享单车扫码、解锁十分方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共享单车。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6周岁的李某骑行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进,在十字路口时想直接向北左转至马路对面,但他未停车而是在十字路口向左猛拐车把。吴某在李某身后骑行电动车在与李某同向行驶,吴某见直行方向系绿灯于是加快车速准备直行通过十字路口。结果两车发生碰撞,吴某受伤倒地,全身多处骨折、牙折断、左眼钝挫伤,两车均严重受损。经过上海市某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因违反让行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因未确保安全车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和吴某的母亲分别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事故经过所作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且经过当事人签字认可,故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李某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及处理时未成年,然而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陈述,李某于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16周岁,并已脱离父母监护由外省至上海独立工作,符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另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李某已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且怠于及时启动交警复核程序,表明其已接受责任认定的结果。李某还主张其系在吴某的母亲诱导下认可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名,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按照70%的比例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符合两个条件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年龄要素,该未成年人应当年满16周岁;二是生活能力要素,该未成年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且该收入系主要生活来源,具体而言该未成年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因未成年人对于交通法规的了解尚不够深入,作为家长应当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不仅要对未成年子女独自租用共享单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而且要加强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如果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时,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定案的证据及赔偿的依据。如一方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当自送达认定书之日及时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在侵权损害民事诉讼中对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则当事人有责任提交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如果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确认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如果经审查责任认定确属不妥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责任认定。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法治日报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