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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孝道传统美德 赡养老人义务法定

1970-01-01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赡养费纠纷案件中梳理出几个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普及宪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告诫读者,赡养父母不仅是伦理孝道,更是法定义务。

  重新分家才肯赡养

  法定义务无关条件

  李某森和卢某连夫妇辛勤劳作几十年,把五个儿子和一个养女抚养成人。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两位老人也已年迈,正是需要子女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时候。然而,由于六个子女家境不同、孝心各异,导致近几年来李某森夫妇的晚年生活出现了困难。

  为了让子女们更公平合理地尽到赡养义务,李某森夫妇将五子一女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其他如住院治病等费用则协商分摊另付。

  法院查明,李某森夫妇身患疾病,平时需要支出不少医药费。几年前,三儿子李某松与父母吵架后,就再未向父母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其余四子一女也没有按月向李某森夫妇支付生活费,只是偶尔给二、三十元零花钱,过年的时候再给一些压岁钱。李某森夫妇只能靠低保以及两人每月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度日。如今,李某森夫妇和四子李某洪住在一起,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十多年。

  庭审中,大儿子李某金表示,自己愿意出每月200元的赡养费,但前提是要把父母送到养老院生活。否则自己将按农村的最低保障支付赡养费。三儿子李某松则表示,父母在分家的时候不公平,自己分到的家产远远少于其他兄弟,而分到更多家产的其他兄弟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只有重新分配家产,他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森夫妇已70多岁且体弱多病,除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固定经济来源,六个子女如果不能每月支付生活费,无法确保二老的生活需要。六个子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李某森夫妇与其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成立,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松抗辩其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是重新分配家产,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六个子女分担赡养费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森夫妇的六个子女每月分别给付赡养费160元。

  法官表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无论是否与被赡养人居住在一起,都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自主分配权,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一些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等为由,借此不赡养父母的行为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父母年迈疾病缠身

  医疗费用子女共担

  李某茂与妻子苏某玉育三子一女,平日里只有两夫妻相依生活。由于李某茂夫妇年老体弱,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特别是李某茂疾病缠身,2017年至今曾3次送医院抢救治疗,花去不少医药费。

  李某茂表示,平日里除了次子李某星,其他子女均有履行赡养义务。李某茂住院期间的费用,在经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司法所调解后,李某星向父亲李某茂支付5000元。除此之外,李某星从未向李某茂支付过任何费用,未尽赡养义务。

  李某茂考虑到后续还需要医疗费用支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星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和1500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茂现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疾病缠身,作为儿子的李某星应关心、照顾好老人,让其享受天伦之乐,安度晚年生活。因李某茂生育三子一女,其生活费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李某茂在起诉之后发生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由李某茂的四名子女共同负担,李某星应负担四分之一。

  此外,李某茂在庭审中自述李某星已经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现其主张李某星支付起诉之前的医疗费1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星每月向李某茂支付赡养费340元,并承担起诉后李某茂医疗费的四分之一。

  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共同生活近三十年

  继子有责赡养继母

  李某华是阙某杭的继母。李某华与前夫育有两女,阙某杭的父亲阙某灿与前妻育有阙某岩、阙某伟、阙某杭等三子二女。1990年5月,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当时包括未满14周岁的阙某杭在内的3名子女与李某华、阙某灿共同生活。2017年11月,阙某灿去世,李某华和阙某杭经常产生矛盾,并不断吵架升级。

  李某华认为,丈夫刚离世,继子就拒绝赡养自己,完全没有念及将近30年的母子之情,遂将阙某杭诉至永定法院,要求阙某杭给付其分内应付的赡养费,对其他四名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暂不提出诉求。

  阙某杭辩称,继母李某华名下拥有近百万财产,且每月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并不困难,自己无须支付李某华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共同生活时,阙某杭当时未满14周岁,随父亲与李某华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继母与继子女关系,阙某杭应对李某华承担赡养义务。阙某杭以李某华拥有百万财产,须不存在生活困难和没有生活来源为由主张李某华无须他人赡养,因阙某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华的经济来源足以保障其生活,故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结合考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以及李某华已有的固定收入情况和对李某华应承担赡养义务人数,判决阙某杭每月支付李某华240元赡养费。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三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老人独居生活困难

  虽有矛盾仍应赡养

  年逾七旬的赖老伯独居在永定龙潭镇某村,无固定经济来源,平时生活主要靠政府每月125元的补助及大儿子赖某洋每月支付的300元至500元的赡养费。

  除了赖某洋,赖老伯还有一子一女。二儿子赖某潮多年未尽到对赖老伯的赡养义务,女儿赖某鲜仍在上学,暂时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赡养费。由于赖老伯年纪渐长,医疗开销和生活费用都在不断增加,2017年3月,他向永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某潮每月给付500元的赡养费。

  赖某潮辩称,赖老伯脾气暴躁,长期对自己一家实施言语暴力,并精神上不停地摧残其前妻赖某花,造成赖某花对这个家庭完全失去信心和希望,向其提出离婚,儿子也跟随前妻生活。而赖某潮自己也因为创业失败导致经济困难,每月还需要支出儿子800元的抚养费。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附加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赖老伯已七十多岁,体弱多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说明赖老伯有被赡养的需要。赖某潮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赖老伯与赖某潮之间的赡养关系成立,赖某潮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永定法院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判决赖某潮每月向赖老伯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官表示,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有磕碰矛盾是很正常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处理好家庭纠纷。作为父母,应该多体谅子女的难处;作为子女,应该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资条件和精神慰藉,尽到为人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父母能安享晚年。

  法规集市

  宪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老胡点评

  近年来,“养老”已经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大部分老年人在国家、社会和亲人们给予的温暖和照顾中都能安度晚年,过着幸福的生活,但在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中,子女将年老体弱的父母视为负担而拒绝履行法定赡养扶助义务者依然并不少见。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承担赡养费用,给年迈的父母造成生活和医疗上的困难。

  对此,应当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使孝敬老人、履行赡养义务更加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对那些拒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者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水平,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同心协力、同向而行,为老年人幸福生活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