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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了房,分手后,能要回购房款吗?

1970-01-01

王志忠、刘强17854163120

小黄与小田在工作中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商议购买房产,房产总价23万,小黄分四次向小田转账11.1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小田个人名下。后两人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小黄认为,其向小田转账的购房款中,有个人存款8万元,小田应将该笔款项返还。小田则认为双方同居期间,个人的工资全部上交给小黄用于日常开支,小黄用于买房的转账实为其个人的工资,拒绝返还。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小黄与小田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小田将工资转给小黄后,双方工资共同支出,应认定同居期间收入混同。小黄向小田转账11.1万元用于买房,该11.1万元购房款应认定为小黄与小田的共同财产。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因房产预登记在小田名下,该房产应归小田所有,同时,小田应将双方共同出资的11.1万元购房款的一半返还给小黄。

我国法律倡导有结婚意愿的男女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明确未办理结婚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如果同居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双方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不具有扶养、继承等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原则上亦应归各自所有;只有在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才产生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来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所占份额分割;无法区分份额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因共同购置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同居双方不能达成分割协议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双方为购房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小田与小黄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放在小黄处一起支出,期间小黄向小田转账11.1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因此,该11.1万元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小黄与小田的共有财产,由于该房产预登记在小田名下,故该房产应归小田所有,同时小田应将双方共同出资的11.1万元购房款的一半补偿给小黄。小黄向小田的其他转账,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案涉房产有关,应认定为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小田没有向小黄返还或补偿的义务。法官提醒:在实践中,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同居期间经济财产纠纷已呈逐渐上升趋势。同居关系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同居中的共同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面对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复杂性,提前规划和预防远比事后纠纷解决更为重要。建议情侣在购房前签订明确的财产协议,详细记录各自的出资份额、财产归属及可能的分割方案,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同时,保留好各项转账凭证、费用发票等,这些将可能作为日后分割财产的重要证据。

转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