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出租人具有保证案涉商铺处于适租的状态合同义务,在对相邻区域进行出租时,应当充分考虑后入驻租户的商业经营业态及经营内容对于入驻在先的租户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此,出租方负有先征求已承租租户意见、提前调整租户承租房屋、允许租户提前解约等义务。若因出租人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案情[1]
二|审判
三|评析
如前文分析,原告提前与被告解除合同是多种原因导致,系违约行为。但因被告未能充分保障原告承租场地处于符合教育培训的适租状态,故虽然原告提前解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亦应适当减轻原告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已支付3个月租金及物业费作为保证金,以及2022年9月份租金、物业费、管理费、平台使用费、收银设备服务费合计283959元,综合考虑本案履行及原被告过错情况,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两个月租金112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