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日常生活中,发票常见于费用结算相关经济活动中,作为收款凭证,收款方出具发票后,付款方需向其付款。但如若付款方在接受服务后对于付款有争议,在收款方未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