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发生的交通事故,谁来赔偿损失?
1970-01-01
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若男(15098873412)
代驾是当今互联网消费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代驾服务让人们出行获得了极大便利,找“代驾”成为了人们的新型消费习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随着代驾行业日益庞大,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那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是宝马小轿车的所有人。2022年10月晚,陈某通过某代驾公司平台呼叫代驾服务,被告王师傅接受订单提供代驾服务。王师傅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右后轮与停车位上的花圃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师傅违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将宝马汽车送去维修,由此支出17000元维修费。原告陈某将代驾公司及王师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使用费等。被告代驾公司(甲方)与被告王师傅(乙方)签订一份《代驾合作协议》,约定包含内容:1.本协议为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甲方提供代驾服务平台,乙方利用平台信息并以甲方名义进行代驾服务;2.甲方从外联企业或从客服中心收到客户电话或约定的代驾订单时,乙方可从APP手机端、微信、电话、短信等实时接收到客户信息,乙方接收客户信息后立即在APP上创建订单;3.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甲方按每单7元或8元(含2元或3元代驾险和5元平台费)从乙方充值余款中扣除,余下的为乙方收入;4.乙方在执行代驾服务时须穿戴甲方统一定制的服装、手套、徽牌等;5.乙方解除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30个工作日后退还剩余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如无故不履行本协议,乙方预付款余额和履约保证金不给予退还。1.全职:每天至少5小时(19:00-24:00),每24小时上线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保证休息时间充足),月休4天,轮休制(请假提前报备、公司酌情安排以保证上线司机人数不低于总数的80%,雨天不低于70%),连续三天不上线系统自动冻结;2.兼职:每周6天,确保高峰期三个小时在线(20:00-22:00、2:00-3:00)在线接单,其他时间自由安排;3.如公司有活动,不论全职还是兼职均需接受公司统一安排。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陈某系通过代驾平台呼叫代驾服务,代驾公司通过平台派单给王师傅后,王师傅以代驾公司的名义提供代驾服务,并在代驾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王师傅的行为符合在履行代驾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形,属履行职务行为。为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代驾业务是近几年来互联网新生的一种新生职业,是指代驾司机受到代驾公司的指派,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其代驾行为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代驾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代驾车辆损坏的,应由代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代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对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代驾司机,可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追偿。虽然代驾公司与王师傅签订的《代驾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为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但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来看,代驾公司作为代驾平台的提供者,其在每一单代驾业务中,不仅作为获取、提供代驾需求信息的主体,还对平台费的收取标准、服务流程的规范、工作时间和在线时间等进行规定和监督;其并非单纯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的一方,而是通过对包含王师傅在内的代驾司机进行组织和管理,使代驾司机按照一定的模式和标准以其平台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双方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同时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但其表象不能否定王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这一实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代驾公司应对因王师傅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造成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