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2022年09月凌晨,王某正在南宁市某酒吧内饮酒,酒过三巡后王某对邻桌李某的女友“一见钟情”,将手搭在对方肩膀上意图搭讪。
一旁的李某心生不悦,抄起啤酒瓶砸伤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右顶部头皮软组织挫裂伤和轻微脑震荡。
公安机关在确定事实后,对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15769.44元。
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系原告在公共场合不注意社交礼仪规范,做出将手搭在陌生异性肩膀之常理所认为的亲密举动而引发纷争,其应当知晓该行为会引起对方不适却仍然为之,自身存在过错。就被告而言,当遇到他人不当行为时,应当克制冲动,采取心平气和的态度制止和协商解决,或者报有权部门如公安机关等进行调处,其采用暴力方式造成他人侵害,亦存在过错。参酌二人过错的程度,法院认为,对于人身损害的发生,原告与被告的责任程度应细分为1:1的比例,方属合理。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乃原告不注意社交礼仪,不注意异性之间交往的尺度分寸,缺乏边界导致。其行为是引发侵权行为的诱因,且被告已经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6441.29元,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生活中,许多矛盾和伤害都是由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情引发,因此遇事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勾搭异性肩膀,在传统观念和世俗意义上属于两性亲密行为。如果该行为未取得异性同意,则属于违背对方意愿,触犯他人自我空间、引起他人不适的行为,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相互尊重、相互宽容是人与人交往的重要行为准则,注重社交礼仪和保持合理社交距离让人际交往更和谐。每位公民都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权,切莫为逞一时之快而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