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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宅基地卖给非本村人是否有效?

1970-01-01

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基本案情
01


原告周某系贵阳市云岩区人。被告陆某甲、罗某系夫妻关系,陆某乙与陆某甲系父子关系,三人皆为开阳县龙岗镇某村村民。
2022年5月9日,原告经他人介绍,与陆某乙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陆某乙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开阳县龙岗镇某村一栋两层楼砖瓦房及其房屋宅基地(包括房屋背后属于陆某乙的猪牛圈)转让给原告,另送一块菜地给原告,转让价款为128000元。
同日,因陆某乙名下无银行账户,双方商量后,决定让原告将转让款12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罗某(陆某乙儿媳妇)的银行账户,同时陆某乙向原告交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份。
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交付房屋。
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让被告返还转让款。



法院审理
0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告周某不属于涉案宅基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周某购买该宅基地时不具备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具有受让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03

原告周某与被告陆某乙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陆某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份;被告陆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转让款128000元。

判决后,法官继续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并告诫双方以后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定要遵法守法,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进行民事活动。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皆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04

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来源:贵州省开阳县法院、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