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若男(15098873412)
常宁市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包括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费。对于间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般约定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但因该费用为可预见性损失,故侵权人应对该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
另查明,小王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涉案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已用于赔付案涉高速护栏的损失。小王与救援公司就车辆租赁费和案件受理费在庭审后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救援公司支付了协议款项1.3万元。
救援公司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已支出的施救和维修费,保险公司以施救费为间接损失及车辆非在双方协商确定的维修机构维修而拒绝赔偿,故该救援公司诉至法院。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262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等费用。无论是施救费还是维修费的支出,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施救要就近处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施救费用;维修车辆亦应能修复的零部件则修复,不能修复的零部件再更换,避免修车过度,故受损方应尽可能在施救和维修车辆前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施救和维修费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