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忠、刘强17854163120
玉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12日,玉某受伤昏迷被送到扶绥县某医院,李某为丈夫办理了入院手续。2020年10月28日,玉某出院,尚欠医疗费七万余元。因暂时未能筹集到剩余医疗费用,李某遂向扶绥县某医院申请分12期付款后获得同意,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此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21年5月17日,玉某死亡。此后,李某认为治疗玉某所欠付的医疗费属于个人债务,对超出玉某财产范围的医疗费其无偿还义务。
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李某因丈夫玉某昏迷而送医救治,是履行其作为妻子的义务,故其与扶绥县某医院之间存在合法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玉某处于昏迷状态,住院手续由李某办理,预付及结算住院费用是李某的义务,且李某向医院提出先诊疗后付费的申请得到医院的同意,为此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李某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诊疗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但在患者处于昏迷等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诊疗方案是由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确定的。此时,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医疗诚信体系的构建对于推动和谐医患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医疗机构已履行诊疗义务后,患者家属亦应诚信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正常的吃穿用住、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因此,夫妻一方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偿还责任。对此,无论是基于合同义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拖欠的医疗费均负有支付的义务。本案中,扶绥县某医院已对玉某进行了积极的诊疗义务,李某作为玉某的妻子,应承担付清尚欠医疗费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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