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若男(15098873412)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在某公路上时,张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绳大型犬突然从旁蹿出,扑向陈某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后骑行不稳,摩托车侧翻将左腿压伤,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8 307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张某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并未与陈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在陈某经过时突然蹿出扑向其驾驶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骑行不稳从而摩托车侧翻,左腿被压伤的损害结果。犬只扑的行为与陈某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张某作为两只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14 186.09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而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重大,提醒各位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提高管束意识,对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别到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