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2019年12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5月,王某被辞退但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年6月,公司重新招用王某从事业务员工作,约定工资为2500元/月,王某工作至2022年5月,公司再次辞退王某,但此期间公司拖欠王某工资未发。于是王某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裁决公司应当支付未发工资20909元及经济补偿金9067.5元。本仲裁为终局裁决。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
Q1:什么样的案件符合一裁终局呢?
A:《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人社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中明确了符合一裁终局的案件: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包括:①计时、计件工资;②加班加点工资;③奖金;④津贴、补贴;⑤带薪年休假报酬;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⑦其他劳动报酬等。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包括: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予的经济补偿;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等。
赔偿金包括: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等。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Q2:一裁终局案件是否需要申请人申请?
A:不需要!是否终局裁决是按照法律规定,由仲裁委审查是否符合终局裁决条件。不需要申请人主动申请要求终局裁决。
Q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争议,是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还是以单项请求金额为标准确定?
A:1、当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数额与仲裁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当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
2、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举个例子,2022年度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月,那么如果劳动者同时主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只要这几项仲裁请求的数额都分别不超过2280元*12月=27360元即可。
Q4:如仲裁裁决未载明裁决类型,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能否向法院起诉?
A:对于仲裁裁决未载明裁决类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方式: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类型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将会裁定驳回起诉。
Q5:符合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满裁决结果的,该如何救济?
A:1、对于劳动者保护更周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享有起诉权,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2、对于用人单位救济途径限制较严格,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即使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Q6:对“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劳动者、用人单位同时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A: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Q7: 一裁终局的案件,若公司向中院申请撤销的,是否会影响劳动者申请执行?
A: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