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2023年8月12日,原告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机动车范畴)相撞,致吴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和李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吴某误工期17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80日。吴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106元。吴某主张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故其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因此,吴某要求李某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其应就吴某因事故受伤导致的损失承担60%的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共计48168.06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就本案来说,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案涉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