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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怎么办?

1970-01-01

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周某与彭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年底彭某因需要支付工人工资、采购饲料为由向周某借款30万元,周某于2023年1月18日将借款30万元转至彭某账户,彭某立写借条交由周某收执,约定还款时间为2023年2月3日。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限。

2023年3月17日,彭某归还10万元借款。

2023年12月5日周某在多次催收借款无果后将彭某诉至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要求彭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未诉请担保人邹某承担担保责任。

经法院组织调解,周某同意彭某分期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00元,2024年1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归还30000元,并约定彭某逾期归还上述任意一期债务的,周某有权就剩余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2月5日,因彭某逾期未履行归还义务,周某就剩余15万元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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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人员通过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只有几百元,名下有不动产,该不动产在先抵押给他人,抵押金额390万元。经向有关部门询价后得知该不动产抵押金额明显超过市场价,无处置价值。

通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开办了一家养殖生猪的公司,且公司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虽然被执行人拿到分红的周期较长,但仍存在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可能。

2024年2月27日,办案人员与申请执行人一同到该公司住所了解情况。经过多番沟通交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尚欠的借款由被执行人在三个月内分三期予以归还,每期归还50000元,同时约定,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还,被执行人用其开办的公司饲养的生猪按市场价抵债。申请执行人未就申请解除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作出约定,故而执行立案后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的状态仍在持续。

然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没有选择按和解协议主张被执行人以生猪抵债。

恢复执行后,办案人员立即调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原因,并告知被执行人无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和解协议的后果。被执行人表示,原本按计划出售的生猪因检测需要延后了大约一个月时间,才致使未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还钱。申请执行人获此情况后谅解了被执行人,并与被执行人重新订立了和解协议,于新的和解协议中增添了利息的请求。两个月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和解协议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什么是执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换言之是当事人就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和公证文书等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由谁履行、怎么履行、什么时候履行、在什么地方和以什么方式履行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而订立的协议,其最大的特征是订立协议的主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合意。和解协议是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的体现,但法院也不会完全置之不理,会与申请执行人共同监督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如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


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和解协议达成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由当事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中止执行并不必然解除此前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由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解除。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申请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有两种方法择一选择:

(1)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选择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选择恢复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包括迟延履行完毕和瑕疵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的,法院视情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完毕或瑕疵履行完毕,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就所遭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中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在恢复执行后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来源平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