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该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至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未履行完毕,对于第三人的变更申请,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可以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这里的“依法”可以排除通过债权转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就是说,在同一当事人即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又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注意采取冻结债权的措施,禁止其将申请执行的案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维护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权人利益。
如果执行法院未明确采取冻结债权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要求变更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查中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受理和执行情况、债权转让的时间和具体情况,关键在于转让债权是否有充分的对价。即使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因不清楚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做出变更裁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2条的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来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