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可否判令其支付赔偿金?
1970-01-01
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作为违约责任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此项经济补偿金可以看作是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惩罚,是法律责任的组成部分。支付此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第二类是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只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体现了经济补偿金的平衡功能。这类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有:(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8)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3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说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能兼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综上,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冲突呢?根据前述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适用前提,已经给出了明确的限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混同错误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根据人社部发﹝202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七十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同时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不予支持。八十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同时要求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17年11月24日被宣布失效)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这是法律依据等价有偿原则作出的规定,因为劳动力的提供,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只能通过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来作出补偿。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下,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均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关于经济补偿,是针对劳动合同解除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确定。
关于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的是“可以”,意味着并非所有情形下,都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要看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第二,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之间的差额。第三,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行政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差额、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即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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