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新车接私活致使新车被烧毁,责任谁来担?
1970-01-01
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若男(15098873412)
2022年6月,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某签订《商品车承揽驾送合同》,约定由杨某将涉案临时号牌的重型货车送至陕西省,同时约定非经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杨某不得用该车辆运送其他任何货物、带客、背车,因私自配货产生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杨某全部无条件承担。同日,杨某与某电源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杨某用涉案车辆将该公司铅酸电池等6吨产品运输至指定地点。2022年6月6日,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火灾,经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车斗中间部位的货物处,起火原因排除人为、雷击、车辆自身原因,不排除车斗货物自燃原因。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以170000元价格买断涉案被烧毁的车辆,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某物流有限公司将某电源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电源有限公司及杨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0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某签订《商品车承揽驾送合同》,合同约定杨某不得运送任何货物,杨某未经涉案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与被告某电源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用涉案车辆装载被告铅酸电池等产品6吨,被告某电源有限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是临时号牌,无承运资质,仍将蓄电池交由杨某承运,既加重了涉案车辆的风险,也加大了自身托运货物的风险,被告某电源有限公司与杨某均存在过错,两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共同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电源有限公司、杨某赔偿原告170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事故发生系被告某电源有限公司委托杨某运送的电池自燃导致,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