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13个关于带薪年休假问题的解答
1970-01-01
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佳欣(13256163520)
带薪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的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符合以上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首先,关于新进职工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职工在新进用人单位是否享受年休假,应当结合职工在入职该单位此前是否连续工作、以及连续工作的期限进行判断。
举例来说,小赵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上班,2020年1月1日起在家待业半年,2020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则小赵在乙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而小钱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2020年10月1日便入职乙公司,因小钱入职乙公司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年,故小钱自入职乙公司起便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次,若新进职工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至于其享受多少天带薪年休假则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之前举例的小钱,截至2020年9月30日其累计工作时间为4年,其在乙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以后,则小钱在乙公司享受2020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1天+30天+31天)÷365天×5天=1.26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2020年小钱在乙公司共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带薪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的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小孙2019年10月1日入职甲公司,此前累计工作时间为5年,小孙在甲公司工作至2021年3月28日,当天被甲公司辞退。那么小孙在甲公司享受2021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1天+28天+28天)÷365天×5天=1.19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故2021年小孙在甲公司共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
不包含。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享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职工自愿放弃休年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此涉及职工处分自身劳动权利,职工放弃年休假必须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另外,年休假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此提醒,职工应当及时休年假,以免年假过期未休。
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考虑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年休假,对职工提出的年假申请具有审批权,职工未经单位批准,不得自行休年假。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享受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未达到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而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举例来说,2020年小李在甲公司每月固定工资1万元,当年工资已经结清,但小李当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实际仅休年假1天。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中的一倍已包含在正常支付的工资之中,故甲公司还应根据小李日工资的两倍支付2020年剩余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1万元/21.75×4天×2倍=3678.16元。
为了吸引人才、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不少单位都规定了福利年休假制度。所谓福利年休假,是指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以外,自愿给予职工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此类福利年休假的处理往往赋予单位较大的自主权,即在职工是否享受福利年休假、享受的福利年休假天数、福利年休假与法定年休假的使用顺序、未休福利年休假是否可折算工资及折算工资时的计算标准等方面,通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