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有律师事务所王志忠、李若男(15098873412)
二人合伙开店,一人退伙时,对方向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其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抗辩双方并无借贷关系,法院如何审理?
案情简介
孙某与郑某系多年好友,2021年二人合伙经营饭店,孙某于2021年4月向郑某转款13万元作为投资款。2021年6月孙某因退伙,郑某向孙某出具9.5万元借条一份。后孙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
郑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两人合伙开店每人投资13万,后原告要求退股,打完借条之后原告就不去店里了。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系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此时的案件显然并非民间借贷案件,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人民法院应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均可直接根据该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系合伙关系。经审查,原被告此前虽是合伙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清单、借条等证据,并结合涉案借条出具的背景、原因及过程,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并具有结算性质,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