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养父支付抚养费 未办收养手续被驳回
1999年间,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庞芳与被告黎有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于2002年6月双方同意领养原告黎森,但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庞芳和被告没有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8年庞芳因与被告感情发生纠纷而离开被告家,原告即跟随庞芳一起回到博白县与其外婆生活,庞芳并把原告送到小学入学读书至今。2011年8月5日,浦北县人民法院(2011)浦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庞芳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庞芳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但被告以原告不是其亲生儿子为由而拒绝给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从2011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庞芳与被告是同意领养原告,原告的亲生父母也同意送养原告,但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庞芳与被告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故原告虽然与被告有收养的事实存在,但收养关系并没有依法成立,因此被告对原告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