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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技巧

1970-01-01
刑事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技巧

                                          (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今天与大家一起交流的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律师要知道哪些类的毒品应该判处死刑以及哪些属于毒品;二是大连会议纪要的变化看毒品死刑案件;三是毒品案件辩护的具体方法。

首先让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

一、毒品案件死刑适用标准

毒品数量达到以下标准可能判处死刑:第一类:鸦片1000g以上;第二类: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g以上,海洛因是海洛因的提纯物,甲基苯丙胺是通过化学手段制造,被认为是新型毒品,即冰毒;第三类:苯胺类毒品100g以上,排除了甲基苯丙胺;第四类:大麻油、大麻脂10kg以上;第五类:可卡因50g以上;第六类:吗啡100g以上;第七类:杜冷丁250g以上,作为针剂,大约在2500支,装箱仅仅半药箱;杜冷丁片,5000片;第八类: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第九类:咖啡因200kg以上;第十类:罂粟壳200kg以上;第十一类:其它。

此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暴力抗拒检查、逮捕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及参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活动都可能涉及死刑

(1)毒品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

为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坚持对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了不同类型,归纳和列举了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的具体情形。这一点刑辩律师必须高度重视。

其中,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等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至(五)项规定可以不受毒品数量大的限制,只要情节严重的,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分别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往往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只要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应当判处死刑;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等,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判处死刑;对于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同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2)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虽然列举了毒品犯罪达到实际掌握的适用死刑数量标准,但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其中该纪要第( 2 )、( 3 )、( 4 )、( 5 )项的规定,我们在办理毒品死刑辩护的时候要用好、用足,以保证案件的辩护质量。

具体讲,第( 1 )项规定的自首立功情形,分别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第( 2 )项规定的被告人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第( 3 )项规定的毒品掺假情形,因为毒品纯度的不同表明其内含毒性成分多少不同,纯度极低的毒品流人社会后的危害性必然小于纯度高的毒品,所以规定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 4 )项规定的特情引诱情形,因为被告人因受特情的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其主观罪责相对轻些,况且因特情介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一般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会继续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第( 5 )项规定的以贩养吸情形,尽管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查获的全部毒品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用于自己吸食的部分,但是量刑时特别是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其个人吸食的情节。第( 6 )项规定的初次犯罪情形,因为初次犯罪即被查获,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 7 )项规定的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体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从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谦抑性原则出发,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 8 )项规定的家庭成员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员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刑罚人道主义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出发,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 9 )项规定是兜底性条款,可以包括以上列举以外的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郎执行的情形

二、从毒品案件的大连会议纪要(2008)看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的辩护空间

我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毒品案件的整体思路是定性、定量、情节辩护,毒品案件死刑辩护的空间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犯罪立功线索的变化(部分最高法领导认为立功不问来源);立功是否从轻,如何适用标准,功过是否能相抵;2008年后司法理念有所变化,毒品含量可以作为是否判处死刑的依据,司法机关在判处死刑的时候应当有毒品的含量(纯度)鉴定,理念的确立源于和谐社会,贯彻罪责相一致原则;有利于量刑平衡;新型毒品的出现、高智商人员参与犯罪,控制罪责平衡;

2、毒品混合物的量刑问题:以何种毒品量刑,需做含量鉴定及毒品成分鉴定;成分标准适用哪种毒品的死刑标准;

3、死刑的数量标准问题:情节量化,区分对待,涉及地区、毒品种类等社会因素;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

4、严格控制死刑:所有的死刑案件,统一标准,严控死刑死刑罪名55个);量刑情节,酌定与法定的量刑情节,本类罪名最好的是立功;口诀:从犯应当从减免,未成年人应从减,两个过当胁从犯,应当减来应当免。

我们知道《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虽然明确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具体落实每个案件中如何把握标准和尺度,无论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刑事辩护律师总是很难把握和拿捏,其实大连会议纪要为我们就为我们找到了一个客观标准,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重视。

三、毒品案件辩护的具体方法

有人一定会问我,到底毒品死刑辩护与普通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有什么不同?我的回答是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候的切入点也就是辨点有些不同以外,其余的是殊途同归。因为我们的所有刑辩讲座与日知社有合作,我们的讲座有的是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的选修课,有的是必修课,所以为了统一我们的培训计划,同时也为了帮助大家梳理一下办案思路,我斗胆结合自己的一点小经验和大家交流一下,不对的地方请先下批评指正。

(一) 庭前准备时,围绕毒品死刑案件标准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做全身体检进而找到案件的终点

其实,这一方法对所有的死刑案件都适用,请大家一定注意我以上所讲的那两个小节。我认为,这两个小节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限定了毒品死刑案件的判处死刑的客观标准。既然这样我们就用上述毒品案件的判死与不判死的各种客观标准,结合案件在侦查程序、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阶段的法定程序标准对自己接手的案件进行全面体检,从中发现辨点,然后再在辩护思路上做整体规划,充分的对质证提纲、辩论提纲、询问提纲的的内容进行提炼,为案件的最终结果找到自己预判的终点。这个时候的准备工作除了按上述标准对案件体检以外还要结合法律研究、同时必须吃透案卷来深挖辨点。这个时候的法律研究可以参照我之前的死刑辩护讲座来理解,包括涉及本案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案例、学者的学说、最高法院或本区域内法院领导的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甚至承办法官检察官的学术论文案例

(二)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技巧

1、恰到好处的利用法庭质证的机会

击碎或模糊控方的证据链条,使得指控证据被弱化,进而降低了控方指控案件的质量标准,从而达到了辩方构建的不够判死的的案件标准。如果把一次庭审比作拳击赛的话,那么辩方的质证功夫到家的话,就是对控方的一记致命的重拳,因此如何理解质证?如何做到有效质证呢?我认为,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质证的方法与技术都是通用的,因为尽管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理念都是围绕同一样的庭审模式设定的。因此在实践中,质证的方法和技术是一样的,只是各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而已。作为刑辩律师修炼好自己的质证功夫,使他成为法庭胜算的葵花宝典或玉女心经很重要。那么,如何做到有效质证呢?我认为:

(1)有效质证的前提是:必须清楚在数量上案卷中指控证据有哪些并进行必要的分类,以便于清晰明了的总结出己方的质证意见。比如被告人有几次供述?证人证言有多少人出具的?每个证人做了几次证言?物证有哪些?书证有多少份?辨认笔录有多少份?电子数据有哪些份?现场勘查有几次?这些证据哪些存在程序瑕疵、程序违法?哪些证据存在矛盾?哪些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等问题?都逐一甄别,进行分别归类。可以根据自己的办案习惯进行分类总结出:哪些证据是没有问题的,哪些问题是有问题的,哪些证据虽然没有问题但是需要提醒法庭重点关注的。至于质证的方法与技巧以及质证的参照标准,我建议大家对比证据两规定和最高法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就可以了。

(2)有效质证应注意哪些?

首先,我认为韩嘉毅律师在人大律师学院刑辩班上讲座时总结的很精彩,也很实用。我这里分享给大家,他说“质证要既有深度也要有广度”。我的理解是,所谓质证的深度,就是在纵向上挖掘每一份证据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的三性)、证据形式等,在横向上要对每份证据的客观情况进行延伸要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供述与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相比较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所谓的广度就是刑辩律师要对每份证据都要求质证,不要围绕公诉人确定的举证方法来进行,要尽量在法庭上一证一质,即便不能在法庭上质证,也要庭下提交完整的质证提纲给法庭,这是刑辩律师办理死刑包括毒品死刑案件必须要做的。我的经验是我用卷里的证据构建两个证据链条,并把它做成图表提交法庭,实际上你是在为法庭总结争议焦点,尽量让法庭的审理围绕着辩护律师的思路走。

其次,在质证时一定要利用好庭前阅卷所得到的对方证据的矛盾,一定要鸡蛋里挑骨头,一旦法庭给了你这样的质证机会必须要在法庭上揭示证据间的矛盾,让有利于被告的点弥散开来,也为己方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打好基础。

三是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协助刑辩律师进行质证。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辩护律师,都是事后介入案件的,而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在开庭前会见被告,让被告在证据的质证上为律师辅导,在法律上和程序上律师为被告进行辅导,这样在法庭上律师用妥善的方法让当事人协助律师进行质证。这个方法延伸一下,在共同犯罪案件里,即便庭前不能会见同案被告但是针对特定的案件,律师也可以驾驭好庭审让同案被告协助你质证。

四是要有效激活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的回应,从回应中找到指控证据的更脆弱的地方吗,为己方的法庭辩论打好基础。

最后,要充分利用好交叉询问的技巧,揭露控方证人、鉴定人出具的证人证言矛盾与不真实的地方或者矛盾的地方,进而击碎控方的证据链。

2、毒品死刑有效辩护的举证

我认为分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有的案件有律师已经没有取证的空间,但是律师发现案卷控方证据被告人有利的的也要力图转化为己方证据进行举证,有可能被法官制止,但是也要向法庭说明,公诉机关只举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没有举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法庭要不让辩护人举证,那就请法庭让公诉人继续举证,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应当在辩护词或提交法庭的质证提纲中详尽说明。

(2)律师有取证空间的时候,在取证前一定做一个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要提交所里备案,同时提交主管机关和律协备案,然后再取证。在取证时一定采取合法的取证方法和程序,必要时同时录音,如果公证处愿意接受这样的业务最好要有公证处的配合。有个方法大家不妨使用:主观证据申请取证自己尽量不取证,客观证据可以取证,能够申请取证的为了保证证据效力的有效性尽量申请取证。

(三)毒品死刑案件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

1、庭前围绕案卷准备发问提纲

这样的提纲既包括为法庭辩论打基础的发问、包括揭示证据矛盾的发问、揭示取证程序违法的发问、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所起作用的发问、到案情况的发问、也包括案件情节的发问;既包括是对诱惑侦查的发问,也保括毒品数量、性质的发问。等等不一而足,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做。最好有自己对发问目的和问话所得答案及问话目的的注明,庭下整理与辩护词一并提交。

2、设置策略

在发问前要设置策略,想办法弱化一些问题,强化一些问题,必要时设置的发问策略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3、围绕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发问

在发问时一定记住要围绕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进行发问,而所有的发问一定要围绕举证质证的目的留下悬念进行发问,不要盲目的发问甚至发问的问题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这个是大忌,一定记住,否则风险就找来了。

4、围绕提纲顺序发问

发问时一定要简洁围绕你的发问提纲、有顺序的发问不要出现发问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5、对同案被告发问一定要适可而止

在发问同案被告时一定注意间接直接不要让他有更多的解释,达到目的立即停止发问,否则问法不当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对自己的被告人不利的。最好之前要有策略设定,避免出现错误。

(四)律师办理毒品死刑辩护的法庭辩论

1、庭前围绕案卷准备辩论提纲,这样的辩论提纲既包括对证据评判的辩论准备、也包括对三个程序的评判辩论准备、还包括对法律适用、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的辩论准备,我建议尽量带有精炼的分析。庭后随辩护词一并提交。

2、法庭辩护词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并为此而确定的辩护方向,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被告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据的有效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侦查、起诉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的有无,客观结果与主观心态的逻辑关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情节、手段是否恶劣、被告人的行为能够达到毒品死刑案件的客观标准、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最高院同样判例的裁判理由和依据对本案的适用等等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辩护词

这样就完成了法院审判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了。希望我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和感悟交流对大家有用。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