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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经验谈

1970-01-01
                         律师毒品犯罪辩护经验谈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指导性案例是司法解释的变种,其在个案中的作用很大。法律价值属于法律规范性质,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一般性的参考性案例,仅起到供法官个案参考的作用,在毒品犯罪中,也具有规范性规范的价值归属。如大连会议纪要中有说“….参考相应案例.”

法官运用法律规则,对案件做的解释,具有个案化的价值,一般指法律解释的方法及规则,此非今晚分享重点。

单纯探讨和研究个案性案例对毒品案件的参考价值,即如何把握辩护方向的具有参考性价值的案例。

一、毒品犯罪案件中核心证据如何把握?

会议刑事证据规则上,归属于相关性规则的价值判断。相关性即关联性问题。如何要求纳入进入诉讼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如何理解关联性是实质性和正义性的结合?

例子1:涉案12.7公斤,装在分别不同的大小37个包装袋中,外面用黑色的袋子将小袋子包装在里面。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时整体做了扣押清单,没有当场打开,第二天对几个嫌疑人做询问笔录以后,此时已离开现场,将包装袋打开,分别让嫌疑人指认,是他们运输的,这时并没有当场封存,也没有当场抽样,虽然各地的公安机关办案时的证据意识不一样,但很多对毒品案件如何取证及固定证据上的经验是不足的。共性的是现场当场封存、扣押、录像工作不扎实。然后指认完之后并没有对37袋子进行编号。两三天之后送过去做理化分析,即对毒品定量定性的意见。辩护的方向和思路就是打掉鉴定意见的内容。此时发现一个问题,几个嫌疑人当场没有对送检的毒品样本进行确认、封存。一共出来六份检测报告,其中三份是当场对嫌疑人的药检,后三份是实验室出来的。送检的毒品没有办法证实与当场抓获时相关,即断链了。37份并没有嫌疑人当场编号。虽然送检也是编号的37袋,但没有证据将此与查获当场的进行联系起来。辩护人反映,但检察院让公安机关补上了一个情况说明,意图使当场查获的毒品与第二天送检的进行串联。而这样一份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这两份毒品是相关的。辩护时提出如让嫌疑人触碰这个袋子的指纹也算有相关性。被告人的供述如果也认可这个毒品是他的,辩护人也认可毒品具有相关性,但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认,质量、数量都不予认可。通过这样的精细化质证,后来法官很慎重,另外庭审中提出笔录中记录不完整,也希望能看到当场在问话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此回到了刑诉法121条的内容。这涉及死刑,十三类案件是义务性规范。现场抓获的,或者比对,运用逻辑规则或生活经验,能够关联上能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体系。在证据辩护上,削弱了控方的证据,按照无罪辩护的思路去走,但在量刑时,律师作出仔细和精细化的对证据的观点,法官就会形成主观的确定。结果,一被告被判了无期徒刑。

总结:第一,有扣押物品清单,签字的见证人是谁,一定要深挖。当场封存、当场抽样,还有要求当场录像。在辩护时一定要注意见证人的身份,可以找到很多辩点。如果这个见证人可能是公安机关带去的,也可能是警察,如是警察,这个扣押清单本身就有问题。如深挖找到是警察带去的非警察人员,会想到什么辩点呢?

以上是核心问题上,如何去把握?

实验人员送到实验室去做理化分析,是否需要办案人员和检测人员对毒品有个交接呢?好多警务人员,这些都是没有的。毒品辩护律师就要将他的证据体系进行强行的指控。

这就是关联性问题,即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印证,与嫌疑人的行为在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如丝丝相扣,就是有联系的。

大家可以思考下,国家出现这么多冤案,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诱供骗供,法官、检察官追求案件的真实性,一心想找到案件的真相,看似公平,在某些案件中恰恰相反,因为他们忽视了证据的关联性,把证据的关联性遗忘了,从这方面来考虑是很不公平的判决。无论是诉辩交易,一切都在于相关性规则的运用上。

例子2:如何把握好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同一性问题?同一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反推在逻辑学上定位则属于同一律规则。运用在生活和案件判断中,是否是同一性规则呢?也就是现场抓获时的毒品与送检时有关联,但是否同一呢?如何类判断?

涉案毒品9.7公斤,主要成分是麻古,麻古从毒品属性上来讲是苯丙胺类,核心还是甲基苯丙胺,只不过掺杂了咖啡因。咖啡因50公斤以下,也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如把案件同一性问题考虑清楚,此案件就很好解决。这也是用塑料袋装了很多袋,也进行了编号。送检的毒品如跟现场的毒品同一,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定罪是没有问题。警察也做了情况说明,做了封存,在关联性上没有多大问题,但在同一性上面有问题。律师可能从法律和证据上去把握,但没从生活经验上把握,此送检的编号中2、3、4没有,最终检验出来的结果,都用到了包装袋上的毒品。因为少了两袋,从这些包装的编号应该与现场的编号相一致,检验出来的只有8袋,办案人员又不承认有工作失误,律师向办案人员反映了,办案人员去找检测部门,查到送检交接单上写明本身就少了编号。实际上检验的确实少了三袋子。检验的和现场抓获的不能一一对应,出现了差异化。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技术部门的失误,在数量、定性、含量上,无原汁原味的对应性,出现了极大的差异。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法官最怕证据有差异化矛盾和化矛盾。精细化才能形成有效辩护。

通过这两个案例除了提出关联性和同一性,还提炼出最核心的问题,穿插在毒品犯罪中的核心证据不是口供和证人证言,而是现场扣押的毒品和检测毒品之间的关联性和同一性相互印证的问题。从现场到实验室的位移变化,是动态化的发展,绝对有与现场的不同,这绝对是律师辩护的主线。我们要用侦查思维来确定辩护思维。案件的实质因此位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是我们辩护的主线。

怎么找控制下交付?六部委规定的二十条。今天讲如何破解诱惑侦查?

例子:会见当事人,当事人说由于钱不足,先在海拉尔将下家找到,然后回到湖北武汉老家去取毒品,然后获取中间差价。警察有特请人员,某天,跟湖北老乡在海拉尔讲,吸毒的人有否从我这里买的,我要回老家,是否要带点?特请说我买你的毒品,十万块一条,当事人说这个价格拿不到。后特请说我们一人出一部分钱,去武汉买,然后分钱。后当事人租车回老家,打电话给特请说,让特请打点钱,后特请打了钱,当事人也凑了点钱,从上线购买了毒品。

会见几次,当事人都这么说的,让他检举,后真的检举,且上线也抓到了。没拿到卷宗之前,曹律怀疑有特请。即大家都不太熟悉的情形下,为了万块钱,还要去买并分。在第四次会见时,问当事人提供6万元的人在哪里,当事人说都应该关在这里,后问公安机关,说跑掉了。

在看到卷宗之后,公安机关根本没有提到这个人。起诉意见书上也没有另案处理的意见。拿到卷后,首先看是否有6万元汇款?证据卷中查到当事人建行卡的收款明细,发现确实有汇过6万元,但案卷中并没有提出另案处理。后又在立案登记表中看,有“本局通过”等描述,知道了这个人没有另案处理。银行卡交易记录和公安机关没有写另案处理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写了辩护人意见书,后公安机关予以承认。在数量、犯意等方面的诱惑。

通过银行卡资金变动来查是否存在诱惑侦查,也是辩护的思路。

例子3:几个警察后半夜经过澜沧公路上,半夜上有人骑个摩托,车上拖着东西,就拦下来,问是什么?说是毒品。

案件还原,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获,主动交代的属于自首。会见时,怀疑是在控制下做的。通过卷宗证据,发现没有做尿检,也没有做封存,在三天后送检,描述是疑似可疑物。已经掌握的事实,仅因形迹可疑,就不能认定为自首。疑似毒品、形迹可疑应当认定为自首。此案是在死刑复核接受的代理,假如侦查阶段接受代理,曹律卷都可以不看,就能写出诱惑侦查的意见,一旦公安机关收到这个信息,他们就会打回去,写情况说明,说没有诱惑侦查。受理案件时除了群众举报等,这种是否就是诱惑侦查呢?

例子4:如何把握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的作用力大小对量刑作用力大小的关系?

运输毒品案件,8公斤,通过空车配货的方式运输,货车司机已经怀疑是毒品,但别人告诉说这么高的价,距离这么短,司机告诉车老板说可能是毒品。车到了安庆境内,公安机关拦下来抓到了。本案不讲控制下交付,讲车老板是否死刑的问题?卖方和运输方一定不叫共犯。行为的符合性如能重合,是没有问题的。把谁作为共犯呢?押运的人员具有共犯的作用。大连会议纪要中,共同犯罪中,有证据证明有逃跑的共犯,此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的作用力大小对量刑作用力的大小有逻辑关系。运输毒品中马仔可能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要去做上线的辩护,没有办法去找到上线存在的证据,只有将直接的通话记录等找到才能找到好的辩点。做这类案件,不要去做上线,法官关注的是你给为一个他不死的理由。现在毒品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长,律师的蓝海就在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减免。辩护律师提出主从犯关系问题,法官说的是本庭不予考虑。我们要抓小放大,去找有证据的这类运输人员。

问答:

1、涉案次数比较多,一次4KG,一次3KG,一次5KG,麻古3000粒,开心粉500克,您觉得从保命角度能否有突破?

答:毒品案件:定性定量加情节,然后就是证据问题,也就是横向和纵向的问题。定量上讲:之前三次做不到准确的含量、数量鉴定,也即含量数量不清,然后要找有否诱惑侦查、特请贴靠,如这些找不到,看有否检举、立功情节,还要看有否主犯、从犯,再看证据上有否瑕疵。

辩护方法:侦查阶段毒品案件一定要将二审谈下来。实质有效的辩护理念之下,实质的辩护在一审、二审中。接了二审,一定将死刑复核接下来,即使是免费也要接下来,只有这样才能用曹律师的方法做到有效辩护。

2、如一袋毒品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两种成分,该毒品应按什么品种来计算贩卖数量?

答:土话就叫麻古,甲基苯丙胺,其中的咖啡因只是附属的,我们喝的红牛就有咖啡因。咖啡因在这类案件中不会被认定为毒品的主要因素,只会涉及甲基苯丙胺。咖啡因50公斤以下才三年。

计算方法:X=A/B*M X=最终量刑毒品数量 A=涉案毒品的含量B=国际标准的最低毒品含量(固定的25%) M=涉案的毒品的数量

3、品案件,给女性做尿检,是否必须是女性工作人员?是否必须做笔录?在尿检监督单上,没有送检人的,算不算失去了关联性?

答:一定要女性工作人员,失去了关联性。现场抓了尿检,以贩养吸,特请等,是律师和公安都关注的问题。

4、公安机关从上下线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结合被告的口供得出毒品数量如何破解?

答:口供补强规则的例外适用,理论上或实践中8个证据规则,证据裁判规则(53条),证据质证(59条),相关性规则(),意见排除规则(刑诉规则解释101条),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原物原件真实客观),口供补强规则,

毒品案件中,证据的信息源较少,对于口供,运用大连会议纪要来破解。如果上了死刑的横杠,就一定要坚持刑诉规则121条,要有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这个证据就有瑕疵,我们可以合理怀疑之间的笔录有问题。二方法,疲劳审讯,冻饿晒烤。

5、毒品案件中,交待向另一个上线买的毒品,导致另一个上线被抓,能够成立功吗

答:大连纪要,对毒品案件,看供出上线有否明确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如果有,被抓获,构成了立功。要看提供的被抓获人的完整信息是否能跟其犯罪的行为能印证。主要是看大连纪要。

6、如果嫌疑人只提供帐户是主犯吗?如果数量大会有可能死刑吗

主犯是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不能仅凭,客观违法性,主观有责性。也可用罪状加上罪名。用分则去规范。要综合全案证据去判断,不能靠这种单一证据去认定。

7、曹律,光有嫌疑人的供述,当场查获的毒品也不多,这样的案件确有两个判了死刑,到了最高法能有回旋余地吗?

答:杀人头的案子,最高法的法官还是要考虑宽严相济、大连纪要、刑法立案追诉三、刑法的原则等多方面的,主要是看找的辩点和辩护方法是否到位,是否能引起法官的高度关注?

8、夫妻共同贩卖毒品案中,两人都承认是主犯,都希望减轻对方,作为辩护律师该如何寻找切入点?

答:比较麻烦,律师不能同时为两个人辩护,亲亲得相首匿,这类案件中,律师的切入点,刑法规定中对主犯也有相对作用大小的问题。大连纪要中有全家贩毒,要留下一个人。这不是律师的辩护方法问题,是律师的认识论及家族考虑留谁的问题?考虑的是伦理。这是两难的问题。伦理是首先考虑的地方,在辩护方法上可以考虑主犯中的作用大小区分。伦理+证据来确定案件的发展。

9、毒品案件中,有许多罪重的马仔不请律师,法院只好申请法援,审判前律师之间没有沟通,各辩各的,应当按照曹大的观点来办,合作研究案件,破解特情,瓦解证据链。我的问题是,曹大是专家,办理这类案件,你如何引导律师之间抱团

答:不是方法论问题,是认识论问题。不管权限来于当事人委托还是法律援助,决定案件走向应该是大家一起合作。打不成共识时,要求庭前会议,提出点,让大家关注并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