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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经仲裁 调解书送达后不能再起诉

1970-01-01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经仲裁 调解书送达后不能再起诉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和肇事方从快捷出发,往往经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这体现了社会矛盾多元性化解的特性。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受害方可以向作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查明肇事方无力赔偿时,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这时候,受害方

      忽然发现肇事方就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就会想到法院打官司。受害人到法院打官司,与原仲裁相比,存在如下相同点:第一、当事人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点是追加了保险公司;第二、法律关系相同;第三、事实相同;第四、请求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点是追加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法院应考虑此前进行的仲裁申请受理与法院起诉受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重复诉讼)的原则。目前,国家法律对仲裁及其裁决法律效力的认可,意味着仲裁具有准司法行为的性质。上述所讲的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标的是否一致。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标的是否一致是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与否的重要要素。标的相同的案件属于重复诉讼,标的不同的案件则不构成重复;

    2、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诉讼请求是 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讼请求是允许变更的,但是,诉讼标的就不能变更,因为变更了诉讼标的就等于变更了原来的诉。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与否的要素之一; 

    3、当事人是否一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因此,当事人是否相同也是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与否的要素之一。当事人数量发生增减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

    4、争议事实一致。争议事实是否一致就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否相一致。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一致也是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与否的要素之一。如果是一致的,则属于重复诉讼,否则不构成重复诉讼。

    对照上述,后一次诉讼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讼诉呢?就可以从以上四个标准来判断,显然是构成的。第一、在前后申请仲裁、法院起诉中,争议主体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都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第二、仲裁、起诉的诉讼请求一致;第三、争议主体基本相同,在起诉时,在被告方不变的前提下,原告方增加了保险公司,但这并不能改变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第四、仲裁、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是完全相同的。

    受害人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如何救济呢。第一、在事故发生后,尽量将可能须承担民事责任主体全面梳理出来,特别是承担负有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然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及调解处理。第二、保险公司没有参加仲裁且拒赔的情形下,作为投保人(肇事方)可以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起诉承担负有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受害人的权益也可能得到保护。第三、在申请仲裁阶段,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