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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QQ聊天识幼女 开房发生关系被判强奸

1970-01-01

            男子QQ聊天识幼女 开房发生关系被判强奸

                                  (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那坡县居民陈明通过QQ聊天认识了幼女黄某某后,带其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结果犯下了强奸罪。8月18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陈明在家无事就到网吧去上网,用QQ与人聊天。2014年3月4日,陈明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幼女黄某某,并与她聊天,觉得很投缘。3月5日,陈明在情缘网吧碰见了黄某某并认出了她,虽然黄某某未满14周岁,但陈明在当晚就将黄某某带到宾馆开房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3月6日23时许,陈明再次与黄某某在宾馆开房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明明知黄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陈明在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刚释放不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明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