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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闺女带孩子要劳务费 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1970-01-01

        为闺女带孩子要劳务费 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在女儿年幼时另嫁他人,如今母亲年老回来为闺女看孩儿,却起诉要求女儿支付劳务费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王老太称,自己与被告是母女关系,自2006年开始给女儿照看孩子,直到2012年自己才离开女儿家。曾经女儿承诺支付劳务费,后一直拒绝给付,现在只能起诉要求女儿给付劳务费3万余元。

  小林辩称,自幼母亲就与父亲离婚,自己从未得到过母爱,自己与母亲的感情一般。但自己从未有过憎恨母亲之意,所以2006年母亲生病,自己想照顾母亲,于是将母亲接到家中照顾。当时自己刚生完孩子,母亲也顺带照顾了自己的孩子。现在母亲要求我给付劳务费,我觉得非常不合社会情理,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老太系小林之母,王老太到小林家生活,王老太适当照看小林之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属人之常情。现王老太起诉要求小林给付劳务费,但王老太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于王老太要求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