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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切勿“自摆乌龙”

1970-01-01

                       刑辩律师切勿“自摆乌龙”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沸沸扬扬近一年的“周老虎”案即将开审,谁为周正龙辩护成为关注焦点。周正龙妻子罗大翠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位收费2000元、没有得到她的委托而得到官方认可的律师说老周罪行严重。对此罗大翠很生气:你是什么律师?花钱请你是为了辩护的,你却说这样的话!(《重庆晚报》2008年09月22日)
 
 
       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刑辩的律师,看了该报道,我想问该律师:你还了解知道自己的基本的执业目标吗?《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最基本的刑诉法规定,也是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责追求,老百姓讲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律师亦标榜“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你连自己是哪个队的都搞不清,还不如及早下场退出比赛危害小些。
 
       现实中有些个别律师的做法实在是不可思议。去年处理的一个案子:京郊某县一个科长涉嫌贪污被起诉,但相关人员未被卷入其中。开庭前十几天,其家属电话找过我几次,咨询了一些犯罪构成上的问题,但未明确办理委托手续。周一下午就要开庭,周五上午家属打来电话:卢律师你想办法尽快过来,我们要聘你辩护,本来路途遥远,我们不想再换你,但我们现在这个律师是“相关人员”帮我们聘的,对我们态度恶劣,说辩护也没什么用,并且和相关人员有串通迹象,我们再三考虑,还是决定要换了他!这样我周六赶过去,周一用一上午的时间复印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利用午饭时间看完了卷宗,做好了开庭准备。下午一开庭,公诉人就当庭提出延期审理,显然是对被告人更换了律师检方在指控上准备不足。最终该案20余万获刑7年,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还有一种辩护虽然不踢“乌龙球”,但只知消极防守,别说对攻,连防守反击都打不起,也没有起到辩护的作用。为一个苏南某县的电信科长辩护就是这种情况:被告人换律师的原因是原律师怕“得罪”检察院,不敢做无罪辩护!这种律师的做法真是匪夷所思,恐怕也永远不会得到对手和当事人的尊重,当然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边远地区的个别律师身上。有时当事人愿意请外地的律师,不一定全部因为律师水平问题,“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外地律师可能不会受本地关系、办案程式的桎梏约束,较为超脱地利用法律知识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一些医疗纠纷、行政诉讼案件,则是怕律师与对方医院、政府串通“踢假球”。
 
      律师不论业务水平如何,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搞清自己是哪个队的,如果总是“自摆乌龙”或是“踢假球”,那就混不下去,可能会早早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