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某挖掘机驾驶员中午在朋友家喝喜酒,明确答复雇主因饮酒下午不能去工地干活,但雇主仍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去工地,不料在去往工地途中其驾驶的摩托车冲入水沟,致其当场死亡。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雇主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除支付的2万元安葬费外,还需赔偿死者家属7万多元。
今年5月24日中午,吴某在蒋某家喝喜酒,喝完喜酒后便与朋友在蒋某家打牌娱乐。当天下午,吴某的老板洪某打电话给吴某,要求吴某去工地干活,吴某明确答复中午饮酒不能去。此后,洪某两次打吴某电话均未打通,当洪某第四次打电话给吴某后,吴某驾驶摩托车离开蒋某家,在途中摩托车冲入路边水沟,吴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吴某系洪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当天下午,洪某还到吴某家中找吴某,但未找到。事故发生路段是通往工地的必经之路。事故发生后,洪某支付了2万元安葬费。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系洪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其与洪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前,洪某曾四次打电话给吴某,在吴某明确告知中午已喝酒不能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况下,洪某仍三次打电话给吴某,并到吴某家中寻找,结合洪某与吴某第一个电话的内容及吴某接到第四个电话即刻离开的事实,认定吴某离开的行为与洪某的指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鉴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亦处于通往其受雇工作地点的必经之路,故认定吴某是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吴某前往工作地点是从事雇佣活动必不可少的过程,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洪某作为雇主应对吴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认定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但仍在酒后驾车前往工作地点,吴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