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婚期已定,就在双方筹备婚礼、宴请宾客,准备领取结婚证时,婚检中发现女方身患疾病,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3年年底,原告孙某与被告仇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后不久即商谈结婚事宜。2014年正月,原告孙某的母亲将彩礼26800元送至被告家交给被告仇某的父亲,双方商定了孙某与仇某结婚的日子。同年2月8日,孙某与仇某准备办理结婚登记,在婚检过程中发现仇某身体有问题,便未进行结婚登记。次日,仇某去复查,结果相同。后双方取消婚礼,原、被告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认为被告隐瞒身体有病的事实,致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无隐瞒仇某身体有病的事实,婚检前,也并不知仇某有病。彩礼是原告方的赠与,且已将彩礼用于购物和宴请,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表示只要求仇某某予以返还,不要求仇某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的原则,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附条件的,孙某与仇某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考虑到被告方已经筹办准备结婚事宜,本案适用适当返还的原则,以返还20000元为宜。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是由被告仇某某收取的,原告亦不要求被告仇某承担责任,故本案的返还民事责任主体是仇某某。
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是赠与,并非被告索要。原告的给付是附条件的,是以孙某与仇某结婚为前提的,并非无偿的赠与,原告给付的条件未成就,孙某与仇某未能结婚,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徐某人民币20000元;驳回原告孙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