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竟给活人送花圈
1970-01-01
原来,张某的儿子闹离婚诉至法院,因彩礼问题欲请求作为媒人的于某出庭作证,但于某称其未经手彩礼而拒绝作证。张某记恨在心,并向邻居败坏于某的名声。于某辩称,花圈是前几天张某放到自己楼下的,上面还写着“于某骗色骗财该死”,自己只是把花圈送回,是私力救助的表现。后来,张某因花圈事件多次到派出所闹,自己是在单位领导的劝说下才勉强同意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于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张某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派出所作出对于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其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视为对该处罚决定的认可,且通过该处罚决定,也可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于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花圈为张某制作,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于某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