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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树桩致大腿骨折 园林公司被判担责

1970-01-01
2013年的一天下午,家住济阳的老李在县城某超市购物后准备过路口去理发,走到路口时,只顾抬头找发屋在哪,没有留心脚下路况,经过一个树坑时,被树坑里锯树后残留的一段高约20公分的小树桩给绊倒了。送往医院后,老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伤愈后留下残疾,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绊倒老李的小树桩归济阳县某园林公司管理,老李遂将该公司诉至济阳县人民法院。

  园林公司认为,其对事故发生处的树木及树穴具有管理责任,但是该处属于绿地,不能用于通行,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若因通过绿地受伤,则是老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自己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管理者若不想承担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园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没有尽到及时补种被砍伐的树木或者填平树穴的义务,导致产生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白天走路时也应尽到对障碍物的注意义务,其摔伤主要是因其没有注意路况造成,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定老李自行承担70%的责任,园林公司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园林公司、百货商店等物件管理者在摆放苗木、货品或者其他物品时,应当谨慎注意并经常检查,以保障路人、消费者等公民的安全,一旦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很难证明没有过错。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走路不看道儿”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