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树桩致大腿骨折 园林公司被判担责
1970-01-01
园林公司认为,其对事故发生处的树木及树穴具有管理责任,但是该处属于绿地,不能用于通行,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若因通过绿地受伤,则是老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自己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管理者若不想承担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园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没有尽到及时补种被砍伐的树木或者填平树穴的义务,导致产生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白天走路时也应尽到对障碍物的注意义务,其摔伤主要是因其没有注意路况造成,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定老李自行承担70%的责任,园林公司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园林公司、百货商店等物件管理者在摆放苗木、货品或者其他物品时,应当谨慎注意并经常检查,以保障路人、消费者等公民的安全,一旦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很难证明没有过错。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走路不看道儿”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