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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须知

1970-01-01
一、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的几种处理情形: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3、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