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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形式签订合同高院经典案例

1970-01-01

以电子形式签订合同高院经典案例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原告邢某通过个体保险代理人张某在被告威海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张某指导邢某在手机上办理了电子投保手续,并形成电子保单。保险期间内,邢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事故发生后,邢某支付施救费将车辆拖至4S店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后邢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维修费等损失费用,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按时年审为由拒赔。遂成诉。法院经审理调查,邢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并且事故发生时车辆未经年审,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对邢某进行赔偿。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在投保时他们已向邢某送达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庭审中,通过原、被告提交的电子投保演示流程视频可以看出,电子投保包括浏览、电子签名、验证、支付四步流程。其中浏览流程包括在手机上扫描保险公司设置的二维码后,点击识别二维码,随即出现电子投保单,内容已自动生成填好,同时下方有“交强险条款”“商业险条款”“免责说明书”三个可读选项,再下方有一个内容为“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勾选框。投保人可以在手机上下翻动浏览生成的电子投保单,电子投保单后面还跟有两份“投保人声明”以及一份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的客户授权书。其中“投保人声明”主要意思是投保人声明已收到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等在内的免责事项,但无论是否进行过浏览,当点击下一步箭头时,屏幕会自动跳出一个必须勾选的“请先勾选免责声明”的提示框,而该提示框与投保人是否实际浏览了已形成的投保单以及跟随投保单的免责说明书内容无关,更无法体现出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是否实际提示过投保人以及给予过解释说明。其次,通过法院电话调查,实际销售该电子保险的保险代理人张某明确表示,其在指导邢某进行电子投保时,主要是帮助邢某迅速完成勾选、签名及缴费流程,确保保险购买成功,其从未作出过提示甚至说明行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交了两份印有邢某电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纸质材料,但从电子投保演示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邢某在投保过程中仅签名一次,未分别在各项声明等相关材料上逐一签名。保险公司也未就纸质保险条款交付事实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故法院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将对责任免除部分给予加黑提示的保险条款纸质版交付过邢某,进而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对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综上,法院最终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人,其将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作为免责事由,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邢某注意的提示,并对其中有关机动车年检的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邢某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提示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约束力,即保险公司无权拒赔。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邢某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绿化带损失费共计9980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投保小提示

一、选择正规的网购渠道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官网和官方渠道、第三方网络平台都是可以选择的电子投保渠道,但购买前务必将网站再三确认,防范不法之徒利用山寨网站销售虚假保单或者窃取消费者信息。

二、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消费者在电子投保前应注意查阅产品介绍、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

三、慎重对待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意义,应像对待手签姓名一样慎重。

四、投保后再次确认

网上投保成功后,消费者需对两件事再次确认:一是查询保单真假,收到保单后应立即通过保险公司官方服务电话和门户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二是投保后拿到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后,还需再查看一遍条款,着重看清条款中有关保险利益除外责任免赔事项等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