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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的通知

1970-01-0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的通知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快速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进一步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

各市要抓紧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专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速裁庭应由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仲裁员证并具备丰富农民工案件处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力量组成。同时,要迅速安排部署所辖县(市、区)仲裁机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2020年4月底前,要在仲裁机构普遍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发挥仲裁高效、便民制度优势,实现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一)畅通受理渠道,实现案件“快立”。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做到有案必立,申请材料齐备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当场立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要及时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欠缺非主要立案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对于农民工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其采用口述方式申请,并由立案工作人员将其口述内容记入笔录后,与打印的制式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二)优化办案流程,实现案件“快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推进案件科学分类处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尽可能与被申请人协商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快速进入庭审程序。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广适用要素式办案方式处理案件,通过积极庭前引导,确定争议要素,围绕争议要素庭审,缩短庭审时长、缩减审理时限。

(三)发挥制度优势,实现案件“快结”。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立案后30日内审结。严格执行终局裁决规定,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争议案件,一律适用终局裁决;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复杂案件,合法拆分,通过一案双分号方式,对所涉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部分依法适用终局裁决。同时,充分发挥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当庭裁决等仲裁制度优势,提高仲裁工作效率,实现农民工工资争议快速案结事了。

二、健全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工作机制

仲裁机构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过程中,要建立配套完善的速裁工作机制,解决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台账不健全、调裁审衔接难、法律援助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升仲裁质效。

(一)建立速裁台账。建立争议案件速裁台账,对案件实行精准统计精准管理,有效管控办案流程节点和审理周期,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快速结案。对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二)完善调裁衔接。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各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等制度,对于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案件,仲裁机构应予以优先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的,及时制作仲裁调解书。

(三)健全裁审衔接。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共同建立相互协助查证制度,以便及时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推动落实案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四)加强法律援助。对有申请援助意愿的农民工,仲裁机构要主动协助申请司法援助或工会援助,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联合司法或者工会共同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窗口,选派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坐班,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办理、代为参与仲裁等业务,打通农民工维权“最后一公里”。

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树牢服务意识,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抓好。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