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这几种情形的劳动纠纷,由单位举证!

1970-01-01

这几种情形的劳动纠纷,由单位举证!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日常生活中,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常常因自己的弱势地位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无奈下同意单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单位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但是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这些情形是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劳动争议时,不要再傻傻地帮单位承担证明责任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以下的六项都是属于单位应该承担举证的事实!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

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可以通过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以及单位发放工资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但这些证明很多保管在单位处,单位不提供怎么办?并且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

划重点:存在单位处的证据,由单位举证!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单位不提供以上证据的,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因此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应当提交反证。


二、劳动者的工资减少的或逾期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就减少劳动报酬以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以及依据举证

单位无理由减少劳动报酬或逾期支付工资的,或者劳动者认为单位扣减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主张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单位应该就他为何减少报酬以及逾期支付的原因进行举证;若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三、单位主张已经支付工资的,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因单位拖欠工资的,或主张已经支付工资的,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若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已判决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的,单位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若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五、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承担举证责任,所举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