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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买卖银行卡 结果判8个月罚1万

1970-01-01

“好心”帮忙买卖银行卡 结果判8个月罚1万

王志忠律师:15953139705

 两名男子出于“好心”,没有收取中间费用,帮助他人买卖银行卡。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被告人林某、伍某均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伍某系某酒店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认识酒店一名客人,该客人向伍某表示想用2000元购买一张银行卡。为能留住客人,让其成为酒店长期客户,伍某答应帮忙购买银行卡,并随即联系到朋友林某帮忙。林某用2000元买到一张银行卡转交给伍某,伍某又转交给买卡客人,客人支付给伍某2000元。

 

后来,公安机关查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伍某和林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月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和伍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林某和伍某事后表示,自己买卖银行卡仅仅是帮朋友的忙,并未从中间获利,没有意识到无偿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伍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告人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伍某,系立功;被告人伍某同被害人周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很多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买卖银行卡行为,不仅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制度,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论是否获利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尽管两名男子没有收取中间费用,无偿帮忙买卖银行卡,但也属于犯罪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