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除固定抚养费之外,能否另行主张大额开支?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案例简介
小王(2005年出生)的父母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小王随其母亲于某生活,由其父亲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此后小王随于某生活至今。2019年小王因患有蛋白尿、慢性肾炎综合征多次就医诊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其父王某承担其因治病花费医疗费的50%。王某辩称,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包含教育费、医疗费,王某已经按照调解书确认内容每年支付了固定数额抚养费,无需单独再负担医疗费。请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小王因病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为5000元,判决由王某承担50%即2500元,王某主张医疗费已包含在其支付的抚养费内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另行负担子女的医疗费?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支出应保障双方负担的均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已经实际承担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如果对约定数额外但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全部不予支持,则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既会破坏夫妻双方负担的均衡,也会损害抚养子女一方继续为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投入的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对抚养费外延进行了界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虽然法律规定抚养费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此处的抚养费应为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不应包含因治疗重大疾病所花费的大额医疗费。本案中,原告小王因患有疾病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若干,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已远远超过了其父母在离婚调解书中确定的抚养费的数额,应属大额医疗支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王某理应承担医疗费的50%。 本案经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送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王某也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