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到期后以房抵债的操作比较常见,但如何操作才是合法有效的,才是更规范更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则需要关注和研究,也更需要经验。本文就比较典型,由于是指导性案例,意味着以后类似情形,法院都将这样裁判,因此,值得关注。后附要点及裁判文书全文。
指导案例72号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2、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关键词:民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清偿债务;法律效力;审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