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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还不起,身为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1970-01-01

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人还不起,身为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风险情形一:保证人在抵押房屋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特殊约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该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债权实现顺序,则应当先就借款人抵押的房屋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清偿。

如下图所示:

风险情形二:如果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立即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先后顺序)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如果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没有先后顺序。

如下图所示:

风险情形三:如果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如果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在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下图所示:

风险情形四:如果保证人不能在责任范围内偿债,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如果保证人不能在责任范围内偿债,保证人可能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影响个人征信。同时,保证人可能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综上,作为理性人,保证人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先在责任范围内偿还债务,再想办法向借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