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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酒后坠楼死亡 法院:这次,同饮者不担责!

1970-01-01

聚餐酒后坠楼死亡 法院:这次,同饮者不担责!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part.1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1日晚,赵某与朋友王某、耿某、李某一起聚餐。推杯换盏后四人来到KTV唱歌,期间李某先行离开。唱至凌晨3时许,未饮酒的王某开车,将赵某与耿某送回到无人居住、登记在赵某父亲名下的旧房中休息。王某将两人安全送达后便离开了,而耿某留下照顾醉酒的赵某。深夜,耿某在醉梦中被一声惨叫惊醒。醒后发现同在一张床上休息的赵某不见了,而房间的窗户开着。耿某下床向窗外看去,发现一个黑影躺在地上,便立即打电话叫救护车并报了警。躺在地上的正是赵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外伤失血性休克。事发后,赵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认为共饮者在酒桌上劝酒,赵某醉酒后也没有尽到劝阻饮酒的义务,且未将醉酒的赵某送回有人居住的家中照顾,而是送至无人居住的旧屋中,王某与耿某对赵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part.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死亡系坠楼造成的,虽然二被告事发前与赵某共同喝酒,但二被告酒后将赵某送回家中,且耿某也留下来陪伴赵某并在同一张床上休息。赵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何故发生坠楼事件,公安机关也未有结论。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赵某的死亡,二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part.3

 

法官寄语

亲朋好友聚会,在饭桌上聊聊天、喝点酒是常见的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共同饮酒不像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具体的邀约和承诺过程,但实质上相互间已对饮酒活动形成了共识。另外,这种共识本身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但饮酒过程中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在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时,其他共饮人对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责的。在此提醒广大饮酒者,无论是自饮还是举杯共饮,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宴席结束要对醉酒者合理照顾,尽到注意义务。一旦共饮者出现意外,不仅影响亲朋之间的良好关系,还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