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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我们不一样,可别傻傻分不清

1970-01-01

定金和订金:我们不一样,可别傻傻分不清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在法律意义上却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哪个是可以退的,哪个是不能退的呢?我们先来看看以下两个案例。

01 

张女士和丈夫在一个家具城看中了一套衣柜,在导购人员的热情介绍下,感觉各方面都比较满意,于是高兴地交了2000元订金,导购人员当场表示,如果不满意或者不想要了订金可以随时退。后来,张女士在其他商场又相中了另一款衣柜,不想购买之前已交订金的那款衣柜了,于是便来到家具城要求退还订金。可是商家却拒绝退还,经商家提醒,张女士才发现,原来收据条上写的是“定金”而非“订金”。

02 

小王在某楼盘看中一套房子,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小王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首付款,如果小王未按时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未能如期交齐首付房款,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小王已付定金并有权另行出售小王所认购的商品房,小王在认购书签字后,向开发商交付了10万元,开发商向小王开具了注有“订金”字样的收据,并给了小王一份没有盖章的认购书复印件。一个礼拜后,小王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也没有交首付款。因为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所以小王认为其交付的10万块钱实际上是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庭审过程中,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的认购书原件,法院认为,虽然小王手里的收据写的是“订金”,但根据双方所签商品房认购书中的相关条款,可认定小王所交的10万块性质系定金,而非预付款,故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关于“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订金:目前法律上对订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民间的一个习惯性用语,“订”是订立、预订的意思,在交易中所交的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约定,例如在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视为预付款,合同如能正常履行,则可将订金直接作为货款冲抵,给付一方如果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仍可向对方主张全额返还(此处不考虑给付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问题)。也就是说,买方违约时,可与卖方协商并要求卖方返还订金,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向买方退还订金。

定金:属于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作为债权担保,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当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执行,但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双方无约定的,卖方违约时,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买方违约时,则卖方不必返还定金。我国法律还对定金的数额进行了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订金是预付款性质,而定金则是对签约的一种保证,即订金可以退,定金则不可退。因此,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擦亮眼睛,看清楚所签合同上或者卖方开具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特别要注意看是否有“定金一概不退”之类描述的条款。对于卖方做出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坚持在签订合同时将口头承诺落实到合同条款里,以免上当受骗或事后否认。

此外,还应注意一些特殊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