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案例普法】一言不合就放火?引火烧身获刑罚!

1970-01-01

【案例普法】一言不合就放火?引火烧身获刑罚!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

失火罪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但放火罪是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放火罪。

案例一

2019年,王某与前妻韩某协议离婚,后向韩某索要10万元回老家买房,韩某不允。王某便故意打砸破坏韩某的房内设施及物品,将家中的被子、衣服等物品拿到小院内点火烧毁。随后王某发现小院内的烟太大,便从卫生间盛水将小院里的明火扑灭,并去找邻居帮忙,却不想期间火苗复燃,愈烧愈烈,被闻讯赶来的保安扑灭。

经文登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认罪认罚等,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

2019年,张某因邻里矛盾为泄私愤,引燃蘸有柴油的布条,将被害人郭某住宅西墙外堆放的木头、无花果树、厨房窗户等物品放火烧毁,之后张某明知他人报警但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协助民警进行灭火。好在由于灭火及时,郭某的左邻右舍并未被殃及。

经文登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协助公安机关救火,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2019年,李某某、李某因怀疑邻居偷了自家平房上的花生,便在酒后冲动之下向其家门前的柴堆、偏厦、鸡窝等处泼洒柴油并点燃,后被群众扑灭。经认定,涉案物品经济损失为779.65元。

经文登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四

2019年8月,黄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争执后,打开家中燃气灶将纸张、书本引燃,意欲引火自杀,后被黄某的父亲进入室内将火扑灭。经证实,黄某居住的小区采用管道天然气,小区整个地下管道是一体的,从地下管道分向不同的居民楼,如果起火后不加以控制的话,不仅可能引起火灾,甚至会烧坏燃气表具造成天然气泄漏甚至爆炸。

经文登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对其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五

2019年,于某因感情纠纷与史某发生争执后,将他和史某的衣物堆放在客厅中间并用打火机将衣物点燃,并将燃烧视频微信发送给史某,表示要“把回忆和家一起烧了”,随后便因醉酒睡倒在沙发上。史某及朋友看到视频后报警,消防大队民警到场将火扑灭。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实施故意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