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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规定

1970-01-0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规定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

二、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同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通知书驳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