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能否单独就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2018年11月28日,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因320国道(开发区段)改造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决定载明房屋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2018年12月10日,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告《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熊某对该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外,熊某针对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决定》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
【分歧】
针对本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补偿数额的多少与被征收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具有可诉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依据该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属于征收房屋决定的组成部分,在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时,对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应当一并审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
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因此,笔者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熊某已就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故其单独就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单独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查,也不符合诉讼经济、便利的原则。
本案依法裁定驳回熊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