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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报彩礼数额 法院:全部返还!

1970-01-01

法庭上虚报彩礼数额 法院:全部返还!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在很多地方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都会按照风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彩礼但如果订婚后双方关系破裂或者悔婚
彩礼能要回吗?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快来了解一下吧~

案件详情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否认订婚当日原告给付彩礼77000元,称只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36000元,拒绝返还77000元彩礼,最终难逃返还责任。

原告柳某与被告柴某经媒人侯某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2017年1月3日(2016年腊月初六)订婚,当日,原告柳某给付被告柴某彩礼及“三金”(包括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和手镯一对),2019年2月份左右,原告柳某与被告柴某分手。此后,原告柳某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遭到被告父母柴某及陶某拒绝。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柴某父亲称,订婚当日按照当地习俗收到柳某给的钱后,在帖子后面签了字,并提交了背面签字的喜帖原件,喜帖背面用圆珠笔写明:“今日收到男方现金(36000元)2016.腊月初六”。原告柳某为证明给付彩礼77000元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媒人侯某出庭作证,订婚当日是经侯某的手将77000元彩礼给付给被告,事后也给被告打过电话调解返还彩礼事宜,但侯某的证言均被被告父母否认,坚称只收到原告方36000元的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在庭审中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77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要件,为有效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媒人侯某与被告陶某的通话录音中,侯某多次提及彩礼77000元及三金,被告母亲陶某并未予以否认或反驳,按照常理,视为默认,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为77000元。虽被告提交了于2016年腊月初六当日在背面签字的喜帖原件,由于该喜帖一直由被告进行保管,收到现金36000元也是被告柴某父亲自己书写,不具有证明力。故被告称其实际收到原告36000元彩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其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当婚约不能履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法院最后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彩礼77000元;由于原告三金的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三金”原物(包括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和手镯一对)。

 

法官后语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彩礼的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婚约不能履行时, 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彩礼予以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担保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要适用上述第2、3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