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恶意转移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准予执行吗?
一
案 情
被执行人吴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名下不动产进行强制拍卖。但在该法院的另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发现上述不动产系其案被执行人吴某某赠与给被执行人吴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执行人吴某某将案涉不动产赠与被执行人吴某的行为,并将案涉不动产变更过户至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二
分 歧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所取得的撤销被执行人吴某某向被执行人吴某赠与案涉不动产行为的生效判决能否排除法院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的强制执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判令撤销被执行人吴某某对被执行人吴某案涉不动产的赠与行为,且要求将案涉不动产变更后过户至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故案涉不动产应为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吴某的责任财产,所以在张某申请执行吴某的案件中法院无权处置案涉不动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案涉不动产已登记到被执行人吴某名下,且被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故该不动产实际已无法变更过户至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所以申请执行人王某取得的撤销判决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张某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三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被执行人吴某某将案涉不动产赠与被执行人吴某,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到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案涉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依法发生效力。而申请执行人王某取得的撤销判决仅仅是撤销了被执行人吴某某向被执行人吴某赠与案涉不动产的行为,并非对案涉不动产的确权判决,故不当然产生案涉不动产所有权回复至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法律效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如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排除申请执行人张某对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应当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对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取得的撤销判决中关于变更过户的判项依法应予撤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吴某已不能将案涉不动产变更过户至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但是其负有赔偿被执行人吴某某相当于案涉不动产的损失,故申请执行人王某可代位参与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案涉不动产拍卖款的分配。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06月11日第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