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门卫被骂后气绝身亡,家属要求赔偿二十余万元,法院判了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邵某某原先是江苏徐州邳州市南华小区门卫。去年3月,他劝阻车主赵某某将三轮车推离小区门前。赵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恶言相向,导致邵某某急火攻心、气绝身亡。
事发后,邵某某亲属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某赔偿20余万元。
7旬门卫被妇女骂后死亡
邵某某年逾70,原先是邳州市南华小区的门卫。去年3月的一天中午,邵某某从门卫室出来到小区门口查看住户通行情况,发现小区大门正中间停了一辆电动三轮车。
原来车主赵某某为接放学的孙子回家,便将车子停在了离学校不远的南华小区门口。由于三轮车触碰到推拉门,邵某某赶紧上前劝阻赵某某,让其将车辆挪走,以免影响小区住户的通行。
赵某某因急着接孙子,不同意挪车,便和邵某某争执起来,双方在争吵中言辞越来越激烈。赵某某一气之下,出口伤人,邵某某被气得张口结舌、浑身哆嗦,在他人的劝说下回到了小区门卫室。10分钟后,南华小区业主路过门卫室,发现邵某某身体异常,赶紧拨打120求救电话。然而当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邵某某已经没了气息。
家属要求骂人者赔偿20余万
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邵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认为邵某某罹患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其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在与赵某某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是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
另查明,邵某某生前心脏不好,2012年曾发生过一次心梗,经住院治疗后一直服用治疗心脏病的药物,且每年住院两次进行治疗。
邵某某家属认为,赵某某不听劝阻,反而对邵某某恶言相向、无理谩骂,导致其急火攻心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不治而亡。事发后,赵某某态度依然蛮横无理,没有进行赔偿,也没有进行道歉。
得知鉴定结果后,邵某某家属认为已明确邵某某的死亡与赵某某言语辱骂有关,遂将赵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判决:骂人者承担10%赔偿责任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邵某某死亡是两个原因共同作用引起:
· 其一,自身体质因素是内因,邵某某患有心脏病,有心梗病史,其自身的身体原因是引起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主导性因素;
· 其二,情绪激动是诱因,邵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争执导致邵某某情绪激动、精神紧张,是造成邵某某死亡的外在因素。
本案中,赵某某与邵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赵某某存在辱骂邵某某的情形,导致邵某某情绪激动,继而引发邵某某在争执后较短时间内死亡。赵某某对争执的发生存在过错,因争执导致邵某某情绪激动继而死亡,故赵某某对邵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赵某某在与邵某某发生争吵的时候,不知晓邵某某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主观上并不具备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因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赵某某的辱骂行为和邵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某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2万余元。
法官提醒:
骂人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
邳州市人民法院官湖法庭法官周新欢表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生活中,双方发生争执致一方猝死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对于骂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承担多少责任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四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周新欢法官解释,本案中存在的损害事实即邵某某死亡,加害行为即赵某某的辱骂行为,因果关系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定的赵某某的辱骂是导致邵某某死亡的诱发因素,主观过错即赵某某有辱骂他人故意,因此赵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赵某某在与邵某某发生争吵的时候,并不知晓邵某某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主观上不具备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因素,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规定,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相信多数情况下,骂人者只是为了逞口舌之快,然而这种只为解一时之气的不理智行为,非但不能解决纠纷,且极有可能会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法官提醒: 居民在生活中,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与人为善,宽容理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为骂人不仅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甚至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文中当事人和小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