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工资属于个人收入,自然属于被执行的对象。所以,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或工资卡采取执行措施,这并不存在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该执行的还是得执行,该保障的还是需要依法予以保障。立法的时候也考虑到被执行人的个人生活或其所抚养的家庭生活需要,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所以在执行时要求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至于生活必须费用的标准是多少?这个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根据目前法院的做好,有的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认定或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的法院通过细则明确规定生活费及房屋租赁费等具体数额。
所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执行异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