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伪造法院文书骗取委托人148万,判13年罚金21万!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因经济纠纷在法律服务所请了一位代理人,但让委托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官司还没结果,自己竟被代理人诈骗了。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贾峰(化名)利用法律工作者身份代理诉讼的机会,伪造法律文书,虚构法院收取诉讼费等费用的事实,诈骗委托人财物14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1万元。
案件经过
2017年10月,某法律服务所主任贾峰在代理金华(化名)与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中,虚构了法院立案并收取保全费、保证金等费用的事实,向金华收取费用20.31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5月,贾峰以购买债权获取利益为由,让项歌(化名)与其合作出资60万元后,将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贾峰为骗取项歌信任,伪造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2015年以来,贾峰累计诈骗18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3份,诈骗金额共计1485786元。
法院判决
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贾峰伪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贾峰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贾峰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贾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法律提示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个人繁忙、不便出面等原因,往往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对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提高诉讼能力,避免诉累产生。但是因为没有直面法院工作人员,不了解诉讼程序、文书要求等具体诉讼内容,很容易盲目信任代理人,受代理人摆布。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山东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后,会短信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以身份证号码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予以查询,法院收取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后,亦会短信推送电子发票,以保障费用收取的公开规范。据此,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疑点,可以通过拨打法院工作热线12368、登录电子诉讼平台查询等方式予以核实,以便切实维护个人各项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