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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1970-01-01

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2019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落实全省法院“走在前列”的发展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一、2019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重点工作
(一)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一是维护发展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定纷止争作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如青岛“海军节”期间,青岛中院主动将涉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房屋强拆案引入诉讼程序,利用和解中心这一平台强化和解,既确保了海军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又保障了国家级重点项目进度。二是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对涉及济南中央商务区、青岛胶东机场、鲁南高铁、各地旧城改造、征收拆迁等近百个重点工程案件,法院及时受理、快速审理,保障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三是支持环保督查治理。淄博市化解了12件有重大影响的涉中央环保督查关停污染企业案,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支持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四是主动为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如济南法院建议长清区政府通过法治方式妥善化解云溪庄园“大棚房”拆除案,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了涉及300多户业主群体性强拆事件和诉讼的发生。(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企业类案件2652件,支持企业合理诉求370件。判决某市政府依约返还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费等1100余万元。针对外资企业税收等问题提供平等保护,省法院对意大利某公司诉税务行政处理案依法进行了提审。二是妥善审理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审结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等案件320件。两件行政协议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行政协议十大案例。三是加强对行政机关落实省委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纠错力度。审结类案1996件。聚焦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公开发布保护民营经济典型行政案例9件,向社会传递了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强音。(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青岛、聊城等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青岛市去年下半年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上升,10月份达到100%,12月30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报道了该市的经验做法。聊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一季度的31.6%,提升到11月份的100%。去年8月份,省法院与省普法办、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275次,计12776人次。10月17日,全省万名行政机关负责人视频观摩省法院行政诉讼庭审,范华平副省长亲自旁听并随后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建设2018年8月份以来,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工作机制,目前全省共建成和解中心164家,实现了市县两级全覆盖。2019年12月省法院与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意见》。去年和解中心共受理委派和解案件6593件,其中行政机关提出578件,已达成和解2403件。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在全国尚属首家。此项工作得到了基层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既化解了一批通过裁判难以解决的案件,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又为建立新形势下的行政审判监督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二、司法审查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数量大幅上升,一审收案数居全国第三位

2019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56156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3610件,审结36819件,同比分别上升21.88%和47.62%。其中,新收一审案件22838件,审结24097件,分别上升29.98%和47.18%;新收二审案件8867件,审结10310件,分别上升13.36%和49.77%;新收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1905件,审结2412件,分别下降12.77 %和上升43.23%。受理行政非诉案件22546件,审查22301件,裁定准予执行19575件,不准予执行514件,以撤回申请等其他方式结案2212件,准予执行率87.8%。

图一  2019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收案审级情况(二)涉及行政领域广泛,仍集中于拆迁和土地等管理领域在司法统计的41个行政管理范围中,2019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涉及32个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拆迁(4983件)、土地(2910件)、公安(2229件)、劳动和社会保障(1960件)、规划(1539件)、乡政府(813件)、房屋登记(765件)、工商(572件)八个领域,占一审收案数的69.1%。增幅较大的领域是规划(245.07%)、拆迁(158.19%)、土地(76.68%)、劳动和社会保障(59.35%)、公安(55.66%)和工商(49.35%)等六个领域。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多为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增加,化解难度较大。图二  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管理领域分布情况图(三)行政行为类型相对集中,强制和确认类案件数量居前在司法统计的28个行政行为类型中,2019年受理的行政案件分属25个行政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2853件)、行政确认(2668件)、行政撤销(2459件)、行政处罚(2336件)、履行法定职责(1802件)、行政补偿(1326件)、行政登记(1257件)、行政征收(1041件)、行政复议(928件)和行政赔偿(808件)等十类,占一审收案数的76.53%。图三  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类型分布情况图

(四)地区分布不均衡,济南、青岛等六市占比较大

由于受一审收案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城乡建设情况以及人口密度等因素影响,案件分布地区差异仍然较大。2019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居前的是济南(4980件)、青岛(2182件)、菏泽(1968件)、济宁(1674件)、泰安(1662件)和潍坊(1647件)六市,共计14113件,占新收案件的61.8%。一审收案数不足600件的有东营(399件)、威海(423件)、滨州(519件)、和枣庄(545件),共计1441件,占新收案件的8.2%。

图四  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一审收案情况表

(五)行政机关败诉率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首次下降,败诉领域和主体相对集中

2019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2737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36%,同比下降4.94个百分点。其中,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516件,责令重做176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30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813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110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914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151件,确认行政行为无效27件。

从败诉行政管理范围看,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涉拆迁案件(946件)、涉土地案件(366件)、 涉劳动与社会保障案件(155件)、涉房屋登记案件(121件)、涉乡政府案件(111件)、涉规划案件(108件)、涉公安案件(98件)和涉工商案件(58件),以上八类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72%。从全省情况看,除淄博市外,其他市行政机关败诉率均同比下降。

表一  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情况

 

(六)行政案件和解率大幅上升,服判息诉率位居全国首位

2019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撤诉及调解5471件,和解撤诉率为23.45%,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服判息诉率提高到63.51%,同比上升11.2个百分点,位居全国法院首位。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上升,六市超过90%

2019年,全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486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955件,出庭应诉率为73.68%,同比上升14.18个百分点。从各市情况看,出庭应诉率超过90%的有德州、菏泽、滨州、威海、东营、聊城等6个市,出庭应诉率不足50%的仅有枣庄市。

表二  各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然偏低,行政应诉不够积极

2019年,经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积极推动,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73.7%,同比上升14.2个百分点,但与先进省市比总体偏低,行政应诉仍不够积极。一是有的行政机关应诉、答辩和举证方面存在消极敷衍等情况,“出庭不出声”问题仍然存在。二是仍有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不出庭也不向法庭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三是有的应诉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对案件缺乏必要了解。或者缺乏必要的行政诉讼专业知识和出庭应诉知识,或者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不熟悉,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及法定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难以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有效答辩和回应,有的出庭人员表示未参与被诉行政行为,不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四是有的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应诉义务。有的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被法院判决败诉。

(二)征收拆迁工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

2019年,全省法院因征收拆迁工作不规范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146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1.87%。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以租代征”等问题,有的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错误适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二是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或者土地征收项目周期过长。在省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后并未适用当年的补偿标准,因当事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引发行政争议。三是强制拆除执法随意性大。以拆违代替拆迁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对不配合拆迁的当事人,以其集体土地上房屋系违章建筑为由责令限期拆除甚至直接强制拆除。有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强制拆除尚未进入征收程序的房屋。有的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未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约定腾房时,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判决确认违法。

        (三)行政不作为问题占比较大        2019年,全省法院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996件,行政机关败诉319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1.66%。主要表现在:一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依法履职申请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有的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处理,有的将相关申请作为信访事项,以信访答复代替行政行为。有的复议机关错误认定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二是履责失当或不完全履职。有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答复时遗漏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事项,或处理、答复不规范,与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不对应。三是职权划分不明确。行政机关之间职权移交不顺畅,有的行政机关以职能调整或权责边界不清为由,拒绝履行行政职责。有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申请事项中有部分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为由全部决定不予受理。        (四)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未根本扭转        2019年,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判败诉946件,占败诉案件34.56%,同比下降11.84%。主要表现在:一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不遵循基本法定程序或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二是有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有的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的未依法制作检查笔录,有的在紧急情况下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有的送达程序不合法等。三是有的地方在环保督察工作中,“一刀切”强制关停企业,未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未遵循相关法律法定程序。        (五)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招商引资等领域存在明显不当或忽视信赖利益保护等问题。有的行政机关未考虑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过重甚至顶格处罚。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单方变更、解除或者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2019年,因上述问题被判败诉320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1.69%。 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源头治理的探索

(一)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实体化运行

2019年6月4日,省法院印发《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和解中心办公场所、人员管理、配套保障、收案范围、流程管理、结案方式等作出原则性规范,为和解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了政策指引。各级法院积极推动建立和解中心,出台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构建起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

1.探索和解员选任机制。各地认真做好和解员选任工作,普遍建立起和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各地共选任和解员1384人。和解员一般由行政机关选派的工作人员担任,同时适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参与。

2.明确和解案件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明确可以委派和解中心先行和解处理的案件范围一般为:(1)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2)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3)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4)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5)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6)其他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

3.优化和解工作流程。和解中心实行法院委派和解为主、自行受理和解为辅的工作方式,实现了和解流程与审判流程的有效对接。2019年下半年,为促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实现行政诉讼与审前和解的有效衔接,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并制定了规范的16种文书样式,进一步优化了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流程。

4.创新和解结案方式。对经和解中心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分别适用撤诉、调解、判决确认等方式结案。

(二)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19年,全省和解中心共受理和解案件6593件,达成和解2403件,达成和解率为36.45%。

1.扩大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职能。一是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如青岛市市南区化解一起工伤认定案件,经和解原告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其13万元,解决了原告急需治疗费用的难题。二是避免程序空转。如广饶县化解的一起四岁幼儿状告公安机关不作为案件,虽然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并未提供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的证据,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但为避免程序空转,解决幼儿急于入学的困扰,经“和解中心”做工作,公安机关为幼儿办理了落户手续,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也树立起行政审判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威信。潍坊市奎文区化解了一起经最高法院再审的行政案件,企业所诉的会议纪要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确实存在应当予以保护的权益,经“和解中心”协调,促使区政府兑现承诺,支付了某公司土地补偿款700万元,使这起长达6年之久的行政争议得以及时化解,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三是一并解决了相关民事争议。如招远市化解了一起因村民打架引发的治安行政处罚案,经和解原告赔偿第三人损失,公安机关撤销了处罚决定,一揽子解决了相关行政及民事争议。青州市化解一起离婚登记行政纠纷案,该案虽因办理离婚登记引起,但经和解员沟通疏导,当事人和好后复婚。

2.提升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职能。一是解决了“不好审、难下判”问题,提升了行政审判质效。一大批“不好审、难下判”的案件通过“和解中心”得到彻底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提升审判质效、化解信访压力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如东平县一次性化解325起村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行政争议。淄博市化解了12件有重大影响的涉中央环保督查关停污染企业案,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支持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二是重在解决实际争议,避免简单裁判后案结事不了。如长清区化解了一件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被告对某企业罚款1500余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对处罚基数各持己见,简单判决撤销将会引起新的行政争议。在和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由鉴定部门对原告的违法建设成本进行重新鉴定后,在法律规定的裁量幅度内确定罚款数额。最终双方同意先由被告撤销涉案的处罚决定,原告撤回起诉。被告作出新的处罚后原告自动履行。该重大处罚案件在“和解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既纠正了行政执法中的不足,又彻底解决了行政争议,优化了营商环境。三是辅助了司法裁判。委派和解工作流程规定了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无需对和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再进行举证。如招远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中,经和解员做工作,原、被告双方同意共同选择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均予认可。虽然未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中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表示服判息诉。和解工作对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起到了较好的辅助作用。

3.延伸了监督服务政府依法行政职能。一是支持政府中心工作。如济南市一次性化解四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原、被告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既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也有利于政府加快推进征收拆迁进度。青岛市化解五件在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生态环保行政案件,得到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二是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如青岛市在海军节期间化解一起涉外、涉城际轨道交通国家级重点项目行政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信访稳控压力大,该案的和解保障了国家重大节日活动的维稳工作。三是服务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济南市长清区法院通过和解中心推动政府依法化解云溪庄园“大棚房”拆除案件,建议政府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开发商与“大棚房”业主之间的民事纠纷,避免和预防了涉及300多户“大棚房”业主群体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圆满解决了“大棚房”治理问题。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源头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省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和解中心的运行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行政机关通过和解中心主动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强。有的行政机关消极对待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不积极配合法院进行和解,有的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仍不主动与相对人协商、沟通相关赔偿问题,导致相对人继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是行政机关支持和解工作机制不完善。有的地方行政争议和解机制不健全,和解员的经费保障缺乏制度保障,和解考评机制尚未建立,有的地方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和解员驻点办公尚未实现。三是法院与政府司法部门职责分工尚需明晰。目前法院承担和解中心具体工作较多,政府司法部门因编制、人员原因,大多未安排固定工作人员参与和解中心的日常工作,职责划分需进一步明晰,以保证和解中心工作的有序运转。

五、推进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针对司法审查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意识         一是增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二是尽快明确机构改革后各机关职责边界,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将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做到行政权力实施有据、行使规范。三是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项规定,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坚持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培训,提升行政机关及出庭应诉人员的答辩、举证、质证等应诉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坚持整合下放审批、服务、执法等职能,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和行政审批,改善监管方式,降低制度成本。二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职权法定,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注重正当程序,在处罚、强制、命令、检查等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结果公正,让行政执法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坚持依法和依约履职。重视依约履职,做到诚信守诺,认真履行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相对人达成的各类行政协议、行政允诺,对企业和投资人受到的财产损失积极予以补偿,杜绝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现象的发生,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高度重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拆违拆临等重点执法领域引发的行政争议。在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严格落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对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二是建立健全重点领域执法行为跟踪反馈机制。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避免出现效率和公正难以兼顾的被动局面。三是坚持为民谋利。依法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和谐拆迁,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慎用行政强制措施,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执法手段。

(四)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实体化运行

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已切实提升做好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的原则,推动“和解中心”建设,把审前和解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抓手。建议各级行政机关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府院联动,积极通过和解中心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共同努力把和解中心建设成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解决纠纷平台,建设成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创新平台。


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青岛某水务公司诉青岛某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案例2.东营某石油装备公司诉东营某区管委会行政协议案案例3.何某诉青岛某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案例4.田某等25户村民诉泰安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案例5.淄博某熔块厂等六企业诉淄博市某区政府环保行政执法案案例6.徐某诉东营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7.商河某农贸公司与济南某县执法局非诉执行案案例8.王某某等18人诉济南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赔)偿案案例9.付某某诉烟台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案例10.孙某诉济南某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案例一 青岛某水务公司诉青岛某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青岛某水务公司是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因污水排放氨氮及化学需氧量超标问题,在2016年连续五次被青岛某环保局给予行政处罚。青岛某水务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青岛市某环保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和解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五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充分审查,考虑到被处罚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违法事实产生的客观原因和企业已经完成整改的现实情况,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与司法局及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研究案件和解的可能性,及时启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程序,将案件导入和解中心协调处理。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撤回上诉,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撤回起诉。三、典型意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企业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且按照要求积极整改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充分予以考虑,力争在行政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本案的成功和解,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 东营某石油装备公司诉东营某区管委会行政协议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因东营市现代渔业示范区城市规划调整,需收回东营某石油装备公司经出让所得的工业用地。2017年11月2日,东营某石油装备公司分别与区管委会、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约定收回土地并支付补偿费用761.97万元,并用该土地重新招拍挂出让的资金支付补偿费。东营某石油装备公司对协议约定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签订协议时疏忽,使得对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因所附条件要求的事实未发生而处于不确定之中,请求判令区管委会、区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立即支付土地补偿款。二、和解经过和解中心通过分别沟通,各方均有和解解决争议的意愿,让双方相互体谅,各自拿出解决付款时间及方式的最佳方案,通过明确各方初衷、利益衡量,弥合了各方的分歧,最终达成在两个月内将约定事项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三、典型意义:推动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政贵有恒,治须有常。”行政机关在变更、解除、履行行政协议时,既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出让土地后又以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但未能明确具体付款时间,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企业的利益,影响政府公信力。本案的和解处理,保护了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投资企业对政府的信赖利益,推动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三 何某诉青岛某区政府、某街道办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何某系美籍华人,在青岛市有一处三层房屋,地处青岛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范围之内。因该房屋于2017年6月19日被强拆,何某将区政府和街道办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和解经过由于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且标的额较大,关系到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简单裁判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故将案件导入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和解中心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各方释明了解决类似行政争议的裁判标准,各方均同意寻求更优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最终当事人之间就强拆房屋的有关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何某申请撤回起诉。三、典型意义: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本案既为涉外行政案件,也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简单裁判易形成诉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本案通过和解方式化解,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案例四 田某等25户村民诉泰安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一、基本案情田某等25户村民诉称,其与第三人13户村民均系某村民小组村民。1995年政府号召建蔬菜大棚时,村委会抽调了该村民小组的15亩地。2013年,村委会将该宗土地退还给村民小组后,被该组中的5户村民强行耕种。2017年,因修建高速公路,该宗土地被征占,田某等25户村民才得知县政府已将该宗土地对第三人作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田某等25户村民不服,共提起325件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二、和解经过和解员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法律关系,以此作为和解工作的法律基础和突破口,积极协调县政府、农业局、司法局等有关党政机关积极参与,多方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和解进行。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行政诉讼,325起行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三、典型意义: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对群体性行政诉讼,应当引导当事人协调处理争议,多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和解工作,为争议解决提供正确有效的救济途径,确保争议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 淄博某熔块厂等六企业诉淄博某区政府环保行政执法案一、基本案情2016年6月8日,淄博市某区政府召开全区重点行业环境治理工作会议,宣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文件,淄博某熔块厂等六企业参加了会议。会后,区政府委托镇政府查封了六企业生产场所,并进行拉闸断电。2018年1月2日,六企业不服,分别向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查封关闭六企业行为违法并给予行政赔偿。二、和解经过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和解员积极与区政府、六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多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最终,六企业和政府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接受补偿。为使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六企业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行政和解协议有效。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和解协议和解程序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确认和解协议有效。另外6件案件也以撤诉方式结案。三、典型意义:发挥司法确认程序保障和解成果的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行政诉讼和解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本案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为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判决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形式将和解协议内容固定下来,可以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保障和解成果的作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六 徐某诉东营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基本案情徐某于2014年8月出生后随母落户于甲村,2018年3月将户籍迁入徐父所在的乙村。2018年10月,徐父因病去世后,徐某与母亲一直在甲村居住生活。为解决徐某的入学问题,徐母到县公安局处要求将徐某的户籍从乙村重新迁回甲村落户到其名下,但县公安局以未提供甲村村委会的户籍接收证明为由不予办理。徐母作为徐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公安局为徐某办理户籍迁入甲村的手续。二、和解经过为帮助徐某解决上学难题,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院将本案委派到县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和解员了解到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子女投靠父母户籍业务时,不再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和解员针对徐某幼年丧父的不幸遭遇及其面临的如不及时办理户籍迁移就会影响就近上学的问题,从法理到情理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分析,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徐母按和解协议约定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到被告处为原告徐某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公安机关当场办结。徐某随即向法院撤回起诉。三、典型意义:有效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当前,一些农村在出具落户手续过程中,因担心人口增加减少已有村民待遇而不愿意出具接收证明,公安机关也以没有接收证明为由拒绝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案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的现实处境,如果简单裁判结案,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影响孩子正常入学。本案的和解处理,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避免了程序上的空转,又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 某农贸公司与济南某县执法局非诉执行案一、基本案情某农贸公司未经批准,于2011年3月非法占用集体土地853平方米土地建设生态园。县执法局依法进行立案处理,于2018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商河某农贸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15354元的义务,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和解经过商河县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在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于2020年2月7日前缴纳罚款15354元,县执法局自愿撤回(2019)鲁0126行审28号一案的执行,如企业不履行支付义务,县执法局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商河某农贸公司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有效,法院遂判决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三、典型意义:妥善化解非诉执行争议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高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在保障和解成果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一审、二审、再审以及申请非诉执行阶段的行政争议,均可委派和解中心和解。本案的和解处理,是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对行政非诉执行争议进行和解的有益探索,进一步延伸了行政审判职能,实现了行政争议和解工作在诉讼和执行阶段的全覆盖。
案例八 王某等18人诉济南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王某等18人的房屋被济南某区政府依法征收。因未能在征收公告限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对王某等18人分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王某等18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王某等18人不服提起上诉。与此同时,该区政府针对王某等18人的房屋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因拆除程序不合法被判决确认违法,该案因区政府上诉亦进入二审程序。二、和解经过二审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和解程序,依托和解中心将涉案房屋的补偿和赔偿问题“一揽子”解决。在法律框架内对争议处理原则形成一致,与18户当事人逐一进行面谈,促成双方就补(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分别申请撤回案件的起诉和上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三、典型意义:统筹解决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和赔偿难题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既有合法征收引起的补偿责任,又有违法强拆引起的赔偿责任,通过依法裁判短时间内难以化解争议。本案的成功和解,弥补了司法裁判费时费力的“短板”,不仅全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加快了政府征收进度,实现了行政管理效能最优化。
案例九 付某诉烟台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付某与邻村村民张某因两村事务发生争执,公安机关以付某拉拽推打张某为由对付某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二、和解经过招远市人民法院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移交和解中心处理。经和解中心主持和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付某赔偿张某相关损失,张某在民事案件中申请撤诉结案。三、典型意义:一并化解相关民事纠纷本案的和解解决,既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又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解中心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新平台,能够充分利用多种解纷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实现平台资源的共建共治共享。
案例十 孙某诉济南某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一、基本案情2005年底,孙某位于济南市某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政府拆除为由,决定不予立案。2008年,孙某对房屋强拆行为不服,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12年11月9日,本案中止审理。2019年1月21日,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和解经过孙某的房屋被拆除已经14年的时间,孙某对赔偿标准的意愿一直在变动,不仅进行诉讼,也多次信访,双方都为此耗费了巨大的精力。此案的和解难点在于如何平衡利益,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和解员积极促成双方进行和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双方争执多年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三、典型意义:妥善化解多年信访纠纷本案系一场长达14年的诉讼和信访纠纷,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当事人可能无法得到所期望的赔偿数额,也存在不稳定信访因素。和解中心在双方表现出和解意愿的基础上,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目的出发,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充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司法裁判标准释明工作,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促成达成和解,对于化解长期信访积案具有积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