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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件的刑事控告及实务疑难要点归纳

1970-01-01

职务侵占案件的刑事控告及实务疑难要点归纳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二是公司、企业的高管;三是普通员工。其中,普通员工例如销售人员、仓管人员、财务人员等则是本罪的高发岗位。鉴于职务侵占犯罪通常具有隐蔽性,且涉及刑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重法律关系,处理起来相对复杂,本文系从被害单位角度出发,针对普通员工职务侵占案件的刑事控告及实务疑难要点作出相关归纳。

第一部分

职务侵占案件报案、立案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1]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时候,被害单位如何提起刑事控告?

01被害单位应向哪一公安机关报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2]的规定,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也有内部分工规定,职务侵占罪属于经侦部门管辖。以深圳为例,对于职务侵占案件,规定涉案金额600万以上的由市局经侦支队办理,30万到600万之间的由分局经侦大队办理,30万以下的由派出所经侦科办理。

职务侵占罪的分级管辖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全省范围内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涉案金额600万元以上

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涉案金额30万元到600万元

派出所经侦科 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下

02被害单位报案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1、被害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加盖单位印章);

2、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如无则只需提供身份证号码);

3、报案申请书/刑事控告书(需要写明案情基本情况,包括职务侵占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以及涉案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证件号码、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4、基本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如劳动/聘用合同、任命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凭证、企业职工名册、员工履历表等,可初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权和工作岗位。

(2)表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证据,包括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占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恶性大小等材料。

(3)证明被侵占的单位财产数额多少的证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销售明细、转账记录、会计账目、物品库存、出库清点记录、提货凭证等材料(重点调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核实一些相对明显、证据比较充分的作案行为,六万元为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3])。

5、其他情况说明

如果报案前基于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由被害单位加盖公章。

03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流程如何?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初步判断是否涉嫌犯罪,一般应在7日以内(最长60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4]。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调查措施[5]。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

04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②有犯罪事实发生;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6]。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是已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有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发生(包括预备犯罪、正实施犯罪、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等各种形态,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二是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即侵占的单位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该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7]。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05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情形有哪些?

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不予立案:①是没有犯罪行为,即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没有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或者虽发生了侵占事实但属于经济纠纷等情况。②是虽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即被侵占的单位财物未达到6万元。③是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依法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06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控告人[8]。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仍未收集到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并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不服的,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方式一: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审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方式二: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一百一十三条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请求予以立案监督。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9],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10]。

方式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和检察院的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但自己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式四: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方式五:向监察委控告